🔔本篇文章於2022/6/1更新🔔
總則:
八、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如何認定?
答: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下稱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相關令釋及釋例詳附件一及附件二):
(一)「直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50%」或對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 50%」:按關係企業對該關係企業持股超過 50%或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持股未超過 50%依該關係企業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比率關係企業各層持股比率相乘比照前開方式透過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直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合併計算依持有比率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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