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去年賣了一間父母持有40年的公寓,想請問所得稅要怎麼申報比較適合呢?目前只知道適用舊制=售價-成本,交易所得約500萬,依照所得稅計算,這樣是要繳交100多萬的稅(40%)嗎?
A1:舊制你的房子應該是101年以前取得,舊公寓,應該查不到買價。可以用標準認定 核定價值*該年度該地區的百分比,併入綜合所得稅去課稅,假設核定價值只剩下10萬,台北市如果43%,就是10萬*43%=4.3萬併到您的綜合所得稅裡,還有舊制的核實認定不能扣土增稅,舊制只針對房子課稅,土地漲價已經課徵土徵稅了。
公式是(賣價-買價-買賣房屋的成本費用)*房地比,再納入綜所稅去算級距。
A2:舊制,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可用房屋現值乘以當年核定比率嘗試申報看看,基本上不會是這個金額哦!
房地移轉新舊制比較表: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105 年1 月 1 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項目 | 舊制
(財產交易所得) |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課稅範圍 | ▲土地:免納所得稅。
▲房屋: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逕按房屋評定現值設算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
▲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一、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二、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
課稅所得(稅基) |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
境 內 居 住 者 稅 率 |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5%~45%累進稅率課稅 | 一、依持有期間認定: ●1年以內:45%、 ●2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年以內超過 2 年:20%●超過10年:15% 二、因非自願因素: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 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的房地:20% 三、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四、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元部分:10% |
非境內居住者稅率 | 按所得額 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依持有期間認定: 一、持有 1 年以內:45% 二、持有超過 1 年:35% |
自用住宅減免 | 無 |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課稅所得在400萬以下免稅:超過 400 萬元部分按10%課稅。 三、6 年內以 1 次為限。 |
盈虧互抵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 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免納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適用。 ※新舊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互為減除。 |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 一、換大屋:全額退稅 換小屋:不能退稅 二、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三、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 ,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 者,亦得適用。 四、個人或其配偶、申報受扶養 親屬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 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
一、換大屋:全額退稅換小屋:比例退稅 二、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三、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四、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五、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 途或再行移轉。 |
申報方式 | 一、境內居住者:於交易次年 5 月併入綜合所得 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二、非境內居住者: (1)於交易次年5月申報期開始 前離境,應在離境前申報納稅。 (2)在交易次年5月申報期限內 尚未離境,應在 5 月辦理申報納稅。 |
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納稅。 |
❗️❗️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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