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於2022/6/1更新🔔
總則:
四、預售屋倘持有至成屋出售,其持有期間可否併計?
答:預售屋與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預售屋交屋後再出售成屋,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即以取得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並以取得日起計算至交易日為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倘將成屋及預售屋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將使短期持有成屋者因持有期間拉長而適用較低稅率,形同鼓勵持有預售屋並於交屋後隨即出售,弱化房地合一稅 2.0 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
資料來源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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