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自然人購置之住宅座落於台中市,買賣價為4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3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如何計算貸款額度?
A:1. 應適用本規定。
2.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3千萬元 )之5.5成,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惟借款人已有3戶以上「房貸」 者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4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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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應適用本規定。
2.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3千萬元 )之5.5成,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惟借款人已有3戶以上「房貸」 者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4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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