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地震造成許多房屋受損,輕則出現裂縫,重則傾斜、倒塌,有位網友在4月1日簽約買房,卻在兩天後遭逢地震,並發現房屋出現了許多裂痕,因為還沒有交屋,屋主理當要付修繕責任,但雙方對於修繕方式有所分歧,買方希望更完善的修繕,而賣方則認為只需簡單修補即可。
這樣的爭議在買賣房屋遇到天災時並不罕見,為了避免類似糾紛,專家建議事前在合約中納入相關條款。
條款中應明確規定自簽約日起至交屋日前的時間範圍內,對於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所致的房屋毀損或龜裂問題,賣方應負修繕之保固責任,但保固期限不應過長,可以依據雙方接受程度約定點交日前~一年。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賣方願意當然可以加,這個條款也有點類似保固的概念,即在保固期限內如果出現糾紛,應由哪一方負起更多的責任。例如,可以規定在交屋日前出現的問題,由賣方負全責;而在交屋日後出現的問題,則由買方自行負擔。
另外,條款應說明修繕標準,畢竟買方通常都會希望有「比較完善的修繕」,而賣方通常會認為「簡單修補就好」,建議加上”雙方均同意之狀態為修繕完成”來定義修繕標準,避免雙方對修繕標準的理解出現歧義。
知識長提供範本方便大家運用,「自簽約日起,就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所致之房屋毀損、龜裂,賣方同意於點交日前負修繕之保固責任,並以雙方均同意之狀態為修繕完成」,其中的點交日可以依雙方接受度做調整,只要在簽約前加上該條款,就可以有效避免買賣雙方在房屋毀損或龜裂等問題上出現爭議,保障雙方的權益,讓購屋流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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