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辦法找老天負責的情形下,知識長就帶大家瞭解一下法律的規定,希望大家都能從中找到妥善的解決之道。
買賣契約當中,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滅失:房屋被燒掉而沒有了)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在法律上這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參照),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賣方應該擔保房屋沒有瑕疵。但地震是不可抗力的天災(颱風、水災等也是相同的情形),不是一般情況而是屬於”特殊情況”了,因此房屋遭受到天災造成的損失,是不能將責任歸責於買賣雙方任一方的,此時應該根據民法中所謂的「危險負擔原則」來處理,也就是依據交屋時間(點交日)來分割發生這類情形時,危險應該由誰負擔:
一、如果房屋是在交屋前遭地震震壞,因為房屋尚未交屋,房子的管理、支配、使用的權利皆還是屬於原屋主,所以於法就會認為原屋主要吸收遭受到天災後房屋所造成的損害及損失,依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之意旨,明示買受人於房屋交屋前已經發現物之瑕疵,此時買受人得要求出賣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就房屋予以修繕。未修繕完成前,買受人可拒絕支付價金,以維護權益。
以下進一步加以說明:
(1) 即便房屋被震壞是不可歸責於賣方,但房屋可以修復時,賣方仍負有交付無瑕疵之房屋給買方之義務,因此賣方必須加以修復被地震震壞之瑕疵(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1號、83年度台上字第635號、84年度台上字第169號等判決參照),在修好之前,買方都有權利先不支付價金。如果買方覺得等到修好太久了,那也可以請求賣方減少購屋金額,這時候可以請鑑價公司或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來鑑定地震後房屋的價值,評估一下買賣價金應該縮減為多少才合理,雙方議定好金額後再繼續履約。
(2) 如果房屋已經嚴重毀損不能修復,則賣方依民法第225條規定不負給付責任,又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因此買方也不必支付價金,彼此間並沒有損害賠償或是違約的問題存在。如果買方先前已經支付了部分價金,也無須自認倒楣,民法第266條第2項亦對此作出規範,買方可依民法第179條以下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賣方返還已經支付的價金。
二、相對的,要是房屋已經交屋了,那房子的管理、支配、使用的權利是屬於買方的,那買方就必須要自行吸收房屋遭到天災所造成的損害與損失了。不過要注意一點,依照「契約自由原則」的法理,如果當初在買賣契約條款中,有特別約定“當房屋遭受到不可抗力的外來天災時,其造成的損失應由O方負擔”,那就應該依照契約所規定的方式處理。
另外,若房屋被震壞係因設計、施工不良所致,這就算是可歸責於出賣人的事由而回歸到一般情況來論斷,損壞仍可修復者,賣方當然負有修復的義務,如果因為修復逾期交屋,亦構成遲延給付,買方得主張遲延交屋所生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31條第1項參照);若已不能修復,賣方即構成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此時買方可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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