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2-113年受理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A:(一)家庭成員(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持有自有住宅。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內政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10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10年者。
(三)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及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社會住宅,不在此限。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五)未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在國內無戶籍者。
(六)家庭成員有溢領租金補貼未返還完畢之情形。但已協議分期且正常返還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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