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的當下,不動產與財產的傳承已成為許多家庭必須面對的課題。許多長輩希望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房產,例如照顧特定的子女或陪伴多年的看護,但在執行過程中,往往因為忽略「法律強制規定」或「程序瑕疵」,導致遺願無法實現,甚至讓子女對簿公堂。本文結合最新的實務見解與法律規定,為您解析房產傳承的三大關鍵。
一、 遺囑的效力:意識清楚與公證的重要性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寫下遺書就能處分房產,但若不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遺囑可能自始無效。
- 遺囑的形式與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其中,「公證遺囑」因有公證人把關,法律效力最強,能減少日後爭議。辦理時,立遺囑人需意識清楚,並有兩位見證人在場。
- 關鍵在於「意識清楚」 隨著失智症普及,高齡者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常成為法庭攻防焦點。若立遺囑人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只能點頭搖頭、無法清楚口述意旨,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實務案例: 高雄曾有一名游姓老翁,因感念看護朱女照顧十年,立下「約定書」將千萬房產與現金贈與朱女。子女提告朱女侵占,但因老翁當時找了律師見證,且有醫師證明其「意識清楚」,法院最終認定贈與有效,朱女免於刑事責任。這顯示出找律師見證、醫師證明意識能力及全程錄影的重要性。
二、 難以撼動的帝王條款:「特留分」
即便遺囑有效,房產分配仍受限於「特留分」。這是法律為了保障繼承人(如子女、配偶)最低限度的繼承權利,屬於強制規定。
- 特留分是什麼? 被繼承人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不能剝奪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配偶的特留分,是其原本應繼分(依法應得比例)的二分之一。
- 遺囑不能違反特留分 在前述高雄老翁的案例中,雖然老翁明確表示「不想留特留分給兒女」,但法院判決指出,特留分是強制規定,無法透過遺囑免除。因此,朱女雖保住了部分財產,但仍須吐出屬於子女特留分的部分(約數千萬元),無法全拿。
- 如何合法對抗特留分? 若想將更多房產留給特定人,常見的合法規劃包括:
-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將夫妻婚後財產差額拿走一半,降低遺產總額,進而減少特留分金額。
- 生前贈與:在生前直接將房產過戶給特定人。雖然可能涉及贈與稅,但資產已移轉,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特留分(除非是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繼承人)。
- 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原則上不計入遺產。
三、 房產移轉的陷阱:侵占與偽造文書
在長輩過世後,家屬處理房產與存款時需極為謹慎,錯誤的便宜行事可能構成犯罪。
- 授權隨死亡終止 許多子女或配偶生前持有長輩的印鑑、存摺或權狀協助管理,但長輩一旦過世,這份授權即刻終止。遺產瞬間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擅自過戶或領款的刑責 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持亡者證件提領存款或處分不動產,可能觸犯《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徒刑)、詐欺取財罪或侵占罪。 實務提醒: 即使本身有繼承權,也不能直接拿走自己認為「應得」的部分,必須透過合法的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判決來分配。
四、 專家見解:律師見證 vs. 法院公證
在處理房產協議(如婚前協議或遺產分配)時,民眾常在律師見證與法院公證間猶豫。
- 法院公證:具備強大的強制執行力。若經過公證,在對方違約時(如不付扶養費或不交屋),可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程序較繁瑣僵化。
- 律師見證:雖強制力不如公證,但程序靈活、快速,且律師作為中立第三方,能詳細審閱條款是否損及權益,並在法庭上作為強有力的證據(如證明當事人未受脅迫、意識清楚)。
別讓留下來的財產,成為家人的戰場
將房產留給特定親屬或照顧者,本是一樁美意,但若忽略了法律程序,這份心意往往會變成家庭風暴的導火線。從實務案例來看,許多糾紛都源於「誤以為寫了遺囑就有效」或是「擅自處理遺產」。 請記住,意識清楚的證明與合法的見證程序(如律師或公證人),是保護遺囑不被推翻的關鍵。同時,也必須理解法律對於特留分的強制規定,無法完全依照個人喜好排除特定子女的繼承權。只有透過合法的法律規劃,才能確保資產傳承順利,讓留下來的房產成為對後輩的祝福,而非對簿公堂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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