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於2022/6/1更新🔔
個人課稅及申報規定:
四、 取得成本除前述原始取得成本外,尚包含哪些項目?
答:下列支出提示證明文件者,得列於成本:
(一)取得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二)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 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下列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資料來源 ☞ 財政部賦稅署
〘相關議題更多討論歡迎至房屋貸款知識家 ✍️ 〙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