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於112/6/16更新🔔
Q16: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如新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A: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之相關規範:
-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則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五、購地貸款」Q9辦理。
-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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