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A:(1)公司法人於 109.12.8後,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 (含基地)所有權,且於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2)公司法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
(3)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高價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1年6月22日〜109年12月7日,於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是。除借款人切結借款用途非為購置住宅者 (如公司營運周轉金等用途),且貸後提供資金用途證明備查者外,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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