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近日就一起案例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房屋和土地交易所得時,必須仔細區分可扣除的費用,以免因小失誤而面臨數百萬元的稅款追繳。
以近期A公司為例,該企業主要從事五金銷售,於111年1月出售110年9月購得的房屋與土地,持有時間不足兩年,適用45%房地合一稅率,在A公司申報房屋成交價為2億9千萬元,扣除成本2億7千萬元及必要費用1,100萬元後,交易所得額為900萬元。然而,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錯誤地將經營五金銷售的營業費用分攤500萬元,以及當年度的房屋稅10萬元,列為房地產交易費用,最終被國稅局調增所得510萬元,並補徵稅款229.5萬元。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時,只能扣除與該交易直接相關的成本與費用,像是購置成本、必要的維修或裝修費用等,皆可列為減除項目;但若是持有期間的日常經營費用,諸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折舊費用等,則不屬於交易費用,不得從交易所得中減除。這些費用應該列入企業日常經營支出,而非房屋、土地交易成本。
國稅局提醒,像A公司這樣的情況不少,許多企業在出售房產時,常常會因錯誤申報而須補稅,申報房地產交易時,應該事前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專家,避免掉入補稅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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