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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購買住宅座落於臺北市,買賣金額為6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7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
A:應適用本規定。
2:自然人購置之住宅座落於台中市,買賣價為4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3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如何計算貸款額度?
A:1. 應適用本規定。
2.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3千萬元 )之5.5成,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惟借款人已有3戶以上「房貸」 者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4成
3: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A: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4: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A:
-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 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 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5:自然人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或另提供其他房地辦理新貸,且該等資金用途係購買高價住宅,並以該住宅申辦貸款者,是否亦受管制?
A:
- 自然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高價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
- 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6: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A:是。如符合以下條件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 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 ),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
- 上開「借款人本人」僅限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
7: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A:
- 自然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高價住宅 (含基地 )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1年6月22日(含)後之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 自然人以已清償高價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
是。除借款人切結貸款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外,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8: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
A:否。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之一。
9:有關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A:
(1)依約定分期攤還部分金額後,要求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
(2)每期攤還本利,採前期僅償還少數本利,後期償還大額本利之方式。
(3)申辦短期性房貸,貸款期間僅繳付利息。
是。
1. 上開3種情況均屬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情形。
2.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分期償還方式得按週或按月方式辦理。
10: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可否另以本人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
A:借款人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者,尚非屬本規定所稱「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11: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A: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相關規範:
1.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則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五、購地貸款」Q9 辦理。
2.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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