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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課稅及申報規定:
四、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及課稅所得計算釋例假設甲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之土地 1 筆,持有期間 1 年內,出售價款 1,800 萬元、取得成本為 1,400 萬元,其出售該筆土地之申報土地現值 1,80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 1,500 萬元,前次移轉現值 1,400 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80 萬元,假設無其他費用。
答:該筆土地交易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及課稅所得計算如下:
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1,500 萬元-1,400 萬元
=100 萬元
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房地交易課稅所得
=成交價額-成本-相關費用損失-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0 萬元-1,400 萬元-60 萬元-100 萬元
=240 萬元
資料來源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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