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A: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 (2)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第十四題表4
-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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