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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為何?
A: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所得指家庭成員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係列入動產計算。112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
戶籍地 |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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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 家庭動產限額 | 家庭不動產限額 | |
臺北市 | 163萬元 | 6萬5,546元 | 712萬元 | 906萬元 |
新北市 | 133萬元 | 5萬5,600元 | 440萬元 | 630萬元 |
桃園市 | 131萬元 | 5萬5,920元 | 302萬元 | 580萬元 |
臺中市 | 122萬元 | 5萬4,152元 | 440萬元 | 543萬元 |
臺南市 | 101萬元 | 4萬9,805元 | 302萬元 | 543萬元 |
高雄市 | 111萬元 | 5萬467元 | 302萬元 | 543萬元 |
金門縣 連江縣 |
102萬元 | 4萬5,861元 | 302萬元 | 420萬元 |
其餘縣(市) | 102萬元 | 4萬9,805元 | 302萬元 | 537萬元 |
- 所得及財產標準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11年總利息所得,按1.1%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採計之不動產為家庭成員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但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除本次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外,家庭成員另持有第二戶住宅者,不得申請本補貼。
動產 | 不動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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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本金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12年申請案為1.1%)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土地 | 以公告現值為準。 |
房屋 |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
有價證券 | 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 ||
中獎所得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
||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
-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 申請人主張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已解散並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清算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屬實者,該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計入動產計算。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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