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什麼是「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A:對於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房屋之個人或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2,000元至8,000元租金補貼,並為鼓勵婚育及加強關懷弱勢,針對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加碼補貼金額。
Q2:112-113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A:50萬戶,符合資格者皆予以補貼。
Q3:112-113年受理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A:112年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7月3日(一)至113年12月31日(二)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郵寄受理依郵戳日期、書面受理之收件時間依各受理機關規定、線上申請自112/7/3上午9點至113/12/31下午5點止。
Q4: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我如果是111年度核定戶,還在領補貼中,需要提出112-113年度的申請嗎?
A:(一)如果是111年度核定戶而且有112年5月撥款紀錄者(稱為「舊戶」)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1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
(二)如111年度核定戶無5月撥款紀錄或本年度新申請戶,以線上系統申請為主,申請人可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存檔後點選送出才算完成。
(三)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少數無法以上開管道線上申請者,則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辦理。
(四)臨櫃申請者,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時段詳【112-113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電話及臨櫃時間】。
Q5: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A: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第十三題表4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Q6:什麼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可以分開申請嗎?
A:(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二)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Q7: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A: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但申請人採線上申請者,免附。【申請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
(二)定期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表1。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對於子女以外之人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護人不計入家庭成員。
(七)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納入家庭成員及補貼金額計算。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類別 | 身分別 | 證明文件 | |
---|---|---|---|
經濟弱勢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
社會弱勢 | 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限申請人) | 戶籍資料 | ||
原住民 | 戶籍資料 | ||
遊民 | 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
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三人以上 | 1.戶籍資料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
特殊境遇家庭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 ||
災民 | 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
其他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 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 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Q8: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如何計算?
A: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表2及表3。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每月補貼金額上限 | |||
---|---|---|---|---|
第一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家庭成員二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二、家庭成員三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 第二級非屬第一級及第三級條件者 | 第三級家庭成員一人且未滿四十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 ||
臺北市 | 8,000元 | 5,000元 | 3,000元 | |
新北市 | 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汐止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蘆洲區、八里區、三峽區、五股區、林口區、泰山區、淡水區、深坑區、樹林區、鶯歌區 | 5,000元 | 4,000元 | 2,400元 |
三芝區、平溪區、石門區、石碇區、坪林區、金山區、烏來區、貢寮區、瑞芳區、萬里區、雙溪區 | 3,600元 | 3,200元 | 2,000元 | |
新竹縣、新竹市 | 5,000元 | 4,000元 | 2,400元 | |
桃園市 | 5,000元 | 4,000元 | 2,400元 | |
臺中市 | 中區、北區、北屯區、西區、西屯區、東區、南區、南屯區、大里區、大雅區、潭子區、龍井區、豐原區、大甲區、太平區、沙鹿區、烏日區 | 5,000元 | 4,000元 | 2,400元 |
東勢區、神岡區、大安區、大肚區、外埔區、石岡區、后里區、和平區、梧棲區、清水區、新社區、霧峰區 | 3,600元 | 3,200元 | 2,000元 | |
臺南市 | 中西區、北區、安平區、東區、南區、永康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南區、仁德區、安定區、西港區、佳里區、柳營區、麻豆區、新化區、新營區、歸仁區、鹽水區 | 4,000元 | 3,600元 | 2,200元 |
下營區、將軍區、學甲區、關廟區、七股區、大內區、山上區、六甲區、北門區、左鎮區、玉井區、白河區、官田區、東山區、南化區、後壁區、楠西區、龍崎區 | 3,600元 | 3,200元 | 2,000元 | |
高雄市 | 小港區、旗津區、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岡山區、林園區、梓官區、鳥松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旗山區、鳳山區、橋頭區、燕巢區、三民區、左營區、前金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楠梓區、鼓山區、鹽埕區、永安區、阿蓮區、美濃區、彌陀區 | 4,000元 | 3,600元 | 2,200元 |
內門區、六龜區、田寮區、甲仙區、杉林區、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 | 3,600元 | 3,200元 | 2,000元 | |
宜蘭縣、嘉義市、基隆市、臺東縣、花蓮縣、金門縣、澎湖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連江縣 | 3,600元 | 3,200元 | 2,000元 |
金額加碼對象 | 單身青年 成年未達40歲單身者 | 新婚家庭 結婚2年內 | 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 | 經濟或社會弱勢 | |
---|---|---|---|---|---|
經濟弱勢(*註2) | 社會弱勢(*註3) | ||||
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註1) | 1.2倍 | 1.3倍 |
1人:1.4倍
2人:1.6倍 3人以上:1.8倍 逾三人者:每增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0.2倍,依此類推。
|
1.4倍 | 1.2倍 |
|
Q9: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單身青年」定義是什麼?
A:指成年未達40歲單身者。
Q10: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A: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為準。
Q11: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定義是什麼?
A:(一)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Q12:父母離異後,若父母各自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加碼倍數是兩位都能享有嗎?還是說會看子女的戶籍或監護權去判定哪一方可享有加碼倍數?
A:父母離異,父母各自承租不同的房屋,可各自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但要享有未成年子女的加碼倍數,申請人須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
A:(一)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詳表4)。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計算方式舉例如下:舉例A: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2,69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6萬元÷12月÷2人= 4萬元,符合申請標準。舉例B: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8,00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家庭成員1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6萬元÷12月÷1人= 8萬元,不符合申請標準。舉例C:桃園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7,931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家庭成員4人、年所得合計為144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44萬元÷12月÷4人= 3萬元,符合申請標準。(二)家庭所得的資料認定年度如下:如果是舊戶(111年度核定戶而且有112年5月撥款紀錄者)是依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如果是新申請戶:(1)113年6月30日以前申請者是依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2)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申請者是依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註) |
---|---|
臺北市 | 5萬7,039元 |
新北市 | 4萬8,000元 |
桃園市 | 4萬7,931元 |
臺中市 | 4萬6,416元 |
臺南市 | 4萬2,690元 |
高雄市 | 4萬3,257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3萬9,309元 |
其餘縣市 | 4萬2,690元 |
註: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112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計算得之。 |
Q14: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A: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二)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第6款,獎勵、輔導或補助第52條第2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Q15:112-113年度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什麼規定?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租賃契約不得載有僅供居住以外其他用途(例如小吃店……),且建物用途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通知限期補正租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租人。屆期未補正者,會駁回。】
(三)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五)不得為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同條項第5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第6款,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六)租賃房屋不得為24小時住宿式機構。
(七)每月租金不得超過表5之租金上限。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租金上限(每月) |
---|---|
臺北市 | 5萬5,000元 |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新竹市、 新竹縣 | 4萬5,000元 |
臺南市、 高雄市 | 4萬元 |
其餘縣(市) | 3萬9,000元 |
Q16:承租違建能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A:可以。但該屋須符合第十五題之條件。
Q17: 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會認定該契約為有效契約嗎?還是須要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A: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建議於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時,一併附上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申請當下未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機關審核如有疑慮,將請申請人補件以進行審核。
Q18: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享有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專案計畫補貼嗎?
A: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申請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Q19:曾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被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可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A:可以。
Q20:承租人一定要將戶籍遷入租屋處嗎?
A:承租人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但戶籍不一定要在租屋處。
Q21: 要取得出租人(房東)的同意才能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A: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無須取得房東同意即可申請。承租人申請通過後,房東經由地方政府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審認後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免另外申請,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1.5萬元免稅,房屋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地價稅則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
Q22:如果和其他不是家庭成員的朋友等人共同承租房屋,只有一份租賃契約,可以申請租金補貼嗎?
A:可以。但如果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2人以上,應寫明約定分別負擔之租金金額,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Q23: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之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嗎?
A:不需要。
Q24:無自有房屋,包含哪些情形?
A:(一)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三)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四)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Q25:提出申請後,辦理程序為何?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A:(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審查,資料不全者,應一次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正。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比對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後,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並按社政機關提供之弱勢身分資料辦理審查;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Q26: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A:(一)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已起租者,自申請日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尚未起租者,自起租日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三)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租賃房屋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四)如果是還在領租金補貼的補貼戶,應在前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才會核發次年度租金補貼。
Q27:要怎麼查詢辦理進度及聯繫審查人員?
A: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進度查詢」,驗證身分後即進行查詢,查詢結果會顯示案件進度及審查人員聯絡電話。
Q28:租金補貼核定戶若於受補貼期間後搬家,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嗎?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是否要提出新的租賃契約?
(一)如果有搬家情形,不會再重新審查資格,但需要在3個月內補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
(二)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受補貼者應於3個月內檢附符合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營建署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三)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以傳真方式回傳補正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 02-8995-5069)
郵寄補正資料至內政部營建署(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國宅組)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電話及臨櫃時間】續辦。
Q29:因為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其他因素將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但租賃處不變,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A:(一)租賃房屋不變,仍可接受補貼。
(二)租賃房屋有異動,不論是否還在同一縣市,或戶籍地有無遷移,都要在3個月內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申請,否則將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之補貼金額。
Q30:如果租約尚未到期,但已不再租屋,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A:
- (一)如果租約尚未到期,但已不再租屋,因為已經沒有租屋事實,不可以再接受租金補貼。
- (二)請填寫「放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切結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後,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 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切結書。
- 以傳真方式回傳補正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 02-8995-5069)。
- 郵寄補正資料至內政部營建署(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國宅組)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Q31:如果已經在領租金補貼,但租約到期了,可以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A:(一)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營建署自契約生效日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二)受補貼者逾前款期限始提出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並經內政部營建署認定情形特殊,有補貼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新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已撥付之租金補貼,計入原已撥付之租金補貼。
2.尚未撥付之租金補貼,由內政部營建署按月續撥付租金補貼。
(三)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以內政部營建署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四)如果租約到期有簽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以傳真方式回傳補正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 02-8995-5069)。
郵寄補正資料至內政部營建署(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國宅組)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Q32:如申請人死亡或何種情形,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
A:(一)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個月內辦理申請人變更,未依限辦理變更申請人或無家庭成員得變更者,由內政部營建署逕予撤案。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核定前死亡,申請人得變更為原申請人之本國籍配偶。但原申請人之配偶非我國國民時,得由所遺未成年子女辦理申請人變更。
(二)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內政部營建署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資料所列之其他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受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金融機構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後受補貼者年齡及國籍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及租賃之房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三)要辦理申請人變更,請填寫「租金補貼申請人變更申請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並檢附新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其他原因證明文件、原申請人死亡證明(原因為死亡),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相關資料。
以傳真方式回傳補正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 02-8995-5069)。
郵寄資料至內政部營建署(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國宅組)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Q33:出租人於租金補貼期間死亡,該怎麼處理?
A:(一)受補貼戶應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內政部營建署審核。但租金補貼期間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屆滿者,免檢附。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規定期限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自出租人死亡屆滿6個月之日起不予核撥租金補貼。但受補貼戶已檢附出租人繼承人繼承訴訟證明(相關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Q34: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租金補貼?
A: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內政部營建署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11點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
(四)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五)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六)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七)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八)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內政部營建署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8點第2項規定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
(九)入住24小時住宿式機構。
(十)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Q35:如有溢領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款項,要如何返還?
A:(一)請將溢領款項匯入本部住宅基金帳戶,匯款資訊如下:
戶名:住宅基金401專戶
銀行代碼:005
帳號:041056600157
繳款時請註明姓名及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
(二)溢領款返還方式如下:
至土地銀行臨櫃存入:因專戶設立在土地銀行,可省跨行手續費用。請於備註欄填寫本專案及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完成後,請致電給您的案件審查人員,以便辦理後續收款作業。
至其他金融單位匯入:需自行負擔跨行手續費。請於備註欄填寫本專案及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如字數無法容納,請依該金融單位規定,至少應呈現案件編號。完成後,請致電給您的案件審查人員,以便辦理後續收款作業。
ATM轉帳:因ATM無法備註相關資訊,請於轉帳後致電給您的案件審查人員,告知「轉帳日期」、「金額」、「姓名」、「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及「轉出帳號末5碼」,以便辦理後續收款作業。
Q36:除了租金補貼,政府還有其他的住宅協助嗎?
A: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亦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國民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Q37: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內政部營建署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內政部營建署會提供嗎?
A: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Q38: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有哪些稅捐優惠?
A:
(一)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
- 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 地價稅最低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
(二)有關公益出租人相關問題,可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或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住宅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Q39:怎麼申請公益出租人?
A:(一)如果房客已經有領租金補貼,房東不用申請。
(二)綜合所得稅部分,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優惠,還能再扣除必要損耗費用至少43%,將可省下一筆可觀的稅金!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政府會直接造冊給稅捐單位調降為比照自住的稅率。
Q40:房東要怎麼知道成為公益出租人能節省多少稅金?
A:可至公益出租人專區參考「稅額試算比較表」(網址:https://pip.moi.gov.tw/Upload/CustomFile/Doc/公益出租人稅額試算比較表-1110627.pdf),套用自己的案例後,就能算出節省多少稅金。
Q41: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公益出租人?
A:(一)雖然房東不會收到公文通知,但部分地方政府寄發房屋稅單時,會加註公益出租人身分,即可得知該出租房屋為公益性質,享有住家用稅率優惠。此外,房東也能自行上公益出租人查詢網(網址:https://nprent.cpami.gov.tw/nprent/),輸入相關資料進行驗證後,就可以查詢是否符合資格。
(二)也可以簡單的確認自己是不是屋主、租約上的出租人是不是屋主本身、房子是不是合法住宅、房客是不是有領租金補貼來綜合判斷。
Q42: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會不會增加稅金?
A:(一)房東如果本身是屋主也是合法住宅,只要房客通過租金補貼,房東就能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比照自住稅率的稅賦優惠,反而房東還減稅。
(二)不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三)公益出租人相關資訊可上公益出租人專區(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查詢,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Q43: 房子是透天、隔套,只有1個門牌,綜合所得稅免稅額1萬5,000元怎麼算?
A:(一)假如 1 棟 3 層透天(1 個門牌)出租 3 層給 3 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該棟 3 層透天只有 1 個門牌號碼,所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最多仍以 1 萬 5 千元為限,縱然出租 3 層樓,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 1 萬 5 千元的免稅額。
(二)同理,同一層房屋隔成3間套房或是雅房,也一樣一個門牌只有1萬5千元的免稅額。
Q44: 以後房客搬走後,是不是會被調高稅金?
A:(一)如果新的房客也是租金補貼戶,一樣可以繼續當公益出租人,不會被調高稅金。
(二)如果房客搬走後有一段時間是空屋 ,所得稅部分因為沒有租賃事實,就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確實會因為使用現況為空屋而調高稅金,地方稅相關規定也有明定使用用途變更要在一定期限內告知當地地方稅務局。
(三)如果房客搬走後就收回自住,所得稅部分一樣因為沒有租賃事實,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可以盡速向當地地方稅務局告知使用現況變更為自住,就不會再核課為一般出租用的稅率。
(四)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Q45:房客搬走後,戶籍沒有遷走怎麼辦?
A: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屋主可將房客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且111年已開始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房東免出門即可辦理,讓房東可以放心的將房屋出租。
Q46:若房客已申請租金補貼,但房東於撥款期間同地址設立公司行號,這樣還能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嗎?
A:稅捐單位會實際現勘是否有營業行為,如果有營業行為,會按照非住家用稅率核課。如果沒有營業行為,會按照公益出租比照自住稅率核課。
Q47:若申請租金補貼者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無法使用,該怎麼辦?
A:(一)申請人得填具「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填寫後之「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切結書。
以傳真方式回傳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 02-8995-5069)。
郵寄資料至內政部營建署(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國宅組)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Q48:關於本租金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或查詢?
A:(一)內政部營建署諮詢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二)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
Q49: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應提供之證明文件為何?
A: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單、黃單)照片或影本。
Q50: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公司行號,圖章之認定方式?
A:需蓋有公司大小章 ,圖樣示意參考如下:
(○)符合規定圖章示意
(X)不符合規定圖章示意
A:因民法已修正滿18歲為成年人,家庭成員人數異動,導致所得高於公告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或影響加碼,租金補貼變少。
A:因廉政考量,避免相同審查人員處理。
A:(一)會,為提醒租約即將到期,並由系統統一發送。若已完成租約補件則請忽略此提醒。
(二)第一次簡訊通知於租賃契約到期前45日發送,第二次簡訊通知於到期當日發送。
(三)簡訊內容如下:
1.第一次通知:【三百億租金補貼】提醒您租約即將到期,請於線上申請網址補件或傳真02-89955068~9或郵寄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國土署關心您。
2.第二次通知:【國土署通知】您的租約已到期,3個月內應補新租約,請使用線上申請網址補件或傳真02-89955068~9或郵寄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Q54:受補貼者於租約期間內搬家或租約到期後未續約,租賃契約消滅,出租人可以如何處理?
A:
(一)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得暫停撥款至該事由消滅為止:
溢領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之款項,經該業務主管機關通知。
經出租人檢附租賃契約已消滅或提前終止之證明文件。
(二)如果受補貼者於租約期間內搬家,或租約到期後未續約,出租人可填寫「出租人通報租賃契約消滅聲明書」【聲明書檔案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後,以下列方式提出:
以傳真方式回傳聲明書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 02-8995-5069)。
郵寄聲明書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住宅發展組)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2-113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Q55:租金補貼之申請人(或受補貼者)有哪些狀況必須提供切結書或變更申請書?
A:
項次 | 切結書或變更申請書名稱 | 切結或申請變更情況說明 |
---|---|---|
1 | 自願撤案(放棄) 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切結書 |
1.申請人本人或家庭成員,因入住社會住宅、持有房屋、申請其他住宅相關協助…等,但家庭成員若入住公費長照機構,無須切結放棄。 2.申請人因112-113年度期間,因加碼條件異動,且異動時間於申請案審查基準日後,欲獲更高之加碼補助。 |
2 | 放棄原有其他補貼切結書 |
1.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自願放棄原有其他租金補貼、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2.若有接受政府二種以上住宅補貼或補助者,應繳回溢領之款項,方得受領本專案計畫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
3 | 租金補貼申請人變更申請書 |
以申請書表所列之家庭成員,因以下原因之一者: 1.申請人非承租人,其承租人為其家庭成員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為同1人或申請變更申請人。 2.原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核定前死亡。 3.受補貼期間中,原申請人死亡。 4.受補貼期間中,原申請人入監服刑。 5.受補貼期間中,原申請人勒戒。 6.受補貼期間中,原申請人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 |
4 | 租金補貼租賃契約書變更申請書 |
搬家,若新舊租賃契約租期有重疊,應自原租約終止起3個月內須提出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 |
5 | 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 |
申請人因債務關係遭強制執行、其他因素等,致原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變更申請時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6 | 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其他證明(4選1證明) |
因租賃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申請人聲明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4選1)。 |
7 | 變更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 |
申請人異動連絡方式,如變更戶籍地、通訊(郵寄)地址、變更或增加聯絡電話(手機)、變更或增加電子信箱等。 |
註:切結書及變更申請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下載及查詢。
Q56:租賃契約常見需補正狀況及處理方式
A:
(一)申請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應具備5大項必要資訊:1.出租人及承租人姓名、2.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3.租賃房屋門牌地址、4.租賃金額、5.租賃期限等資料。
(二)租賃契約之租賃地址、租賃日期、租金金額、租屋用途、續租租約補充協議等,若有文字塗改或新增,須由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簽名或蓋章。但為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或身分證字號塗改,應由本人於偏旁簽名或蓋章;若為補填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身分證字號,無須再於偏旁簽名或蓋章。
(三)蓋章方式不限印章類別,如原子章、連續章,但在租賃契約文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須經2人簽名證明。
(四)契約出租人簽訂只有出租代理人視為契約無出租人,須補正出租人(房東)簽名或蓋章,或提供出租人轉租同意書或授權書。
(五)租賃房屋為公寓大廈者,須明確註明承租樓層,房號不等於樓層,如106室不代表1樓或10樓;承租單一門牌之建物(透天厝),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部分,且各樓層按同一稅率課徵房屋稅,免加註承租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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