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伯父在20多年前跟姑姑借錢,然後把土地設定給姑姑,結果伯父10多年前過世了土地照樣過戶給我堂哥,這兩年姑姑要去跟堂哥拿這個土地,但是說設定已經取消打官司我姑姑還敗訴,說期效已過,所以土地還是我堂哥的,我堂哥還不用還錢而且金額還很大,陸陸續續將近1億,官司打贏了之後我堂哥迅速就把土地賣掉了。姑姑錢被拿完了然後土地還沒有辦法拿到法官當時只有說為什麼定抵押15年到期就失效了,就這樣我姑姑就什麼都沒了,但是好奇怪過戶的時候難道沒有通知設定人我姑姑嗎?
A:105年10月才開始推出「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但也要申請才會通知。
Q : 所以我姑姑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賠了夫人又折兵…但是債權應該是會永遠存在的不是嗎?怎麼會就這樣不用還錢了呢?
A:債權設定有期間的啊
Q : 是15年嗎?所以15年一到就沒有了嗎?,還是一定要支付命令過去?
A:要看他合約怎麼打的,期間多久債券設定這件事本身就不是永遠的,上面會有一個期間銀行房貸20年,不會15年後面就不用還了。應該是要看他當時借款的合約怎麼訂的,但如果姑姑從知道他沒有準時還或是過世那天起就沒有追討,過了15年來要這筆,基本是拿不到
Q : 我姑姑應該是沒有,如果這中間有追討(支付命令)應該就沒有15年這個限制了,我伯父一直沒有還啊,都沒有還過,所以才把土地設定給姑姑
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 : 這個意思說請求權15年,如果15年內沒有實施權利的話那麼在15年,到期後五年也要實施其權利,如果沒有的話就都沒了,是這樣子嗎?假設中間只要有提出拍賣那麼這個15年的請求權就會終止再重新計算。如果這樣子算就是20年,那我姑姑真的是差沒多久耶!
A:請求權15年就消滅。另有設定抵押權的話,再延長5年可行使抵押權,20年未行使抵押權的話,抵押權也消滅。普通債權過了15年債權仍存在,只是變成沒有請求權的自然債權。只能被動的等債務人還錢。
〘還沒解開您的疑惑嗎?歡迎至房屋貸款知識家尋找解答 ✈️ 〙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