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果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的實際需要而必須出售,並於他處另購買自住房地產,為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都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就可在其應繳納或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範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
不過金門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鄔孟衛曾遇到一個實際案例,一個女生賣掉房子有獲利,也繳了房地合一稅,半年後她又買了新房,請代書幫忙辦理重購退稅,但卻接到國稅局來函……《詳全文:http://sky/house/story/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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