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該交換車位之權利範圍不變者,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位交換若持分範圍之比例有所變動者,其持分比率增加之一方,應就其比例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a href="https://lin.ee/iSWCzoj"><img class="aligncenter wp-image-19971 size-full" src="https://www.loan-news.com.tw/storage/2023/08/3.jpg" alt="" width="1576" height="281" /></a></span></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