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自從民國110年7月1日實施後,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在110年7月1日後交易者,都必須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稅務專家提醒,若是納稅義務人未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以成交價的3%計算移轉費用(但以30萬元為限),成交價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取的價額。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是營利事業)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3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紅單)讓與第3人之交易……《詳全文:http://sky/house/story/14737》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