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陳姓女子111年2月與賣方朱女簽約購屋,不料事後檢視,卻發現屋內設備、紗窗、浴室等處有多處瑕疵,且陳女簽約後還作夢,夢到該屋發生詭異情況,經詢問附近鄰居後才知「左右鄰戶都是凶宅」,因而提告朱女請求減少房屋價金20萬元、減少房仲服務費2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陳女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該屋是凶宅,因此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111年2月26日與原屋主朱女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新台幣110萬價格購入該屋,但事後陳女打掃時卻狀況連連,發現熱水器不但故障沒熱水,且水管水量太小有堵塞情況,馬桶無法使用、紗窗也有破損,認為房子有多處瑕疵;而原屋主朱女當初購入該屋時價格僅58萬,卻隱瞞事實出售予她,賺取50多萬元高額價差;且房仲簽約時保證屋況沒有瑕疵,收取2.2萬服務費卻未提供服務……《詳全文: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66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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