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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A: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本補貼時,請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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