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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A:
- (一)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2年內。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 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 應全部作自住使用。
- 申請人之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直系親屬,於申請日前依第1目及前目規定取得住宅並移轉予申請人者,該住宅登記原因不受前目之限制。
- (二)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者,原申請人應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申請人變更。
- (三)核定戶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配偶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不受第一款有關抵押擔保品應為申請人持有或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規定之限制。
- (四)依住宅法第13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接受利息補貼。
- (五)核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居住住宅需達基本居住水準,其審核本補貼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如下:
- 購置住宅是否具備3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 以申請人戶籍內家庭成員人數為家戶人口數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例如申請人與配偶分戶,但與父親同戶籍,則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為2人。
- 申請人申請時已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提出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始得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符者,應予駁回,且承貸金融機構不得核貸:
- (1)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2)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3)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切結書格式請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下方主題網站→「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自購住宅專區」下載)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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