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A:
-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 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 (二)具下列情形,則視為持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以上者。
- 家庭成員持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條第2款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詳見第十七題(一)2。
- 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還沒解開您的疑惑嗎?歡迎諮詢知識長尋找解答 ✈️ 〙
點我諮詢知識長✉️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