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A:
- (一)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 申請時修繕住宅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逾10年,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辦理建物登記。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 應全部作自住使用。
- (二)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者,原申請人應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申請人變更。
- (三)本貸款核定戶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配偶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受前款有關抵押擔保品應為申請人持有或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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