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大樓 9 樓住戶洪小姐,長期受到從公共管道間竄入的二手菸困擾。她委託廠商在頂樓公共管道間加裝排氣設備,工程費 6 萬 6 千元,隨後向管委會請求由公共基金支應。法院最終判決洪小姐敗訴,費用須自行承擔。判決關鍵不在工程本身的性質,而在一段 LINE 群組對話。
法規基礎:修繕與改良的區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委會負責,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然而第 11 條進一步規定,共用部分的改良,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管委會方能動用公款執行。
本案爭點在於:公共管道間原本並無排氣設備,洪小姐自行加裝屬於「功能新增」,被認定為「改良」而非「修繕損壞部分」。依法,此類改良工程須先召開住戶大會決議通過,管委會才有義務以公款支應。洪小姐未經此程序逕行施工,已在程序上失去法律依據。
LINE 對話的法律效力
程序問題之外,洪小姐在 LINE 群組中的發言進一步封閉了追償空間。
對話記錄顯示,洪小姐曾表示「如果是費用問題,我們全付」。主委隨即確認:「這就當做 9 樓私人裝修,費用保固自行處理,管委會不負責,可以嗎?」洪小姐回覆「好」、「好啊」。
依《民法》第 153 條,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法院認定上述對話構成私法契約——洪小姐的回覆已明確表達「自願負擔費用」的意思表示,此一承諾在法律上等同免除管委會的給付義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預設保護,因當事人自行以契約另行約定而不再適用。
三項風險控管原則
一、涉及費用的 LINE 對話應謹慎措辭
在社區公共事務的溝通中,任何涉及「費用由我方承擔」的表達,均可能構成具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若確有必要先行墊付,應簽署書面「代墊協議書」,明載「保留日後向管委會追償之權利」,避免使用「自願負擔」等字眼。
二、優先處理專有部分的阻隔措施
改裝公共管道間涉及共用部分,須經決議程序,時程難以掌控。相比之下,在自家抽風機出風口加裝「逆止風門」屬於專有部分範疇,費用低廉、權責明確,可立即阻斷多數異味來源,是短期內較具效率的自保方式。
三、從源頭解決應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途徑
若要對公共管道間進行根本性改善,應聯合受影響樓層住戶,於住戶大會正式提案,將相關工程列入「共用部分改良」議程。決議通過後,管委會依法負有執行義務,費用由公共基金支應,個別住戶無須自行承擔。
知識傳媒結語
本案的核心教訓在於:社區公共事務中,「急於解決問題」與「保留法律救濟途徑」之間存在根本性的張力。洪小姐的 LINE 回覆,在她可能未意識到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完成了一項具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值得思考的是:在資訊不對稱的社區治理環境中,住戶究竟應如何在即時通訊的便利性與法律風險之間,建立適當的溝通界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