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那間房子我爸說過要留給我們的。」
林太太說,這句話是在丈夫過世後第十一天,繼子打來的電話裡聽到的。
她和老林各登記一半,婚後七年,以為他走了房子就是她的。地政士告訴她:老林那一半,繼子依法有份,足夠讓他成為共有人,也足夠讓他去法院申請變價分割。「他說得客氣,但意思很清楚——要嘛出錢買斷我,要嘛一起去法院。」
這不是特例。繼婚家庭的房產繼承,情感和法律之間從來就有一條沒人說清楚的縫。問題不在繼子孝不孝順,問題在於當初沒把架構搭好。
為什麼「共同持有」反而是陷阱?
很多人以為夫妻共同持有是雙保險,但在台灣《民法》的繼承順位下,這反而可能變成一場權力角力。
根據民法第 1144 條,當配偶一方過世,遺產由「配偶」與「子女」按人頭平均分配。以林太太的情況為例:老林走後,他的那 1/2 由林太太與繼子兩人均分,林太太持分升到 3/4,繼子拿到 1/4。若老林有兩個繼子,三人均分,林太太持分 2/3,兩個繼子各 1/6。
數字看起來還好,但只要任何一個共有人向法院申請「變價分割」,法院就可以強制拍賣整棟房子按比例分現金。林太太即使持有大宗,也無法阻止這件事發生。
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囑
在算遺產之前,生存配偶其實有一面強大的盾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你可以主張先拿走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大幅拉高持分比例,剩下的才讓繼承人去分。
此外可透過公證遺囑明確指定遺產分配。雖然子女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仍有法定保障,但提前說清楚,遠比留白讓人各自解讀要好,繼婚家庭尤其如此。
把房子關進「信託」的保險箱
夫妻可以協議將房產設定為「遺囑信託」,交由銀行管理,明訂只要配偶還活著,這間房就只能給配偶住,不能處分、不能抵押。
如果老林當年做了信託,繼子那通電話就沒有任何法律著力點。這是繼婚家庭最推薦的工具,居住權有絕對保障,共有人的分割請求根本進不來。
生前的「贈與」——好用,但有三件事要搞清楚
一、贈與稅免了,但契稅跑不掉。
夫妻間互相贈與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不用申報贈與稅,土地部分也可依《土地稅法》第 28-2 條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部分仍須繳納契稅,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的 6%。「完全免稅」是誤解,辦過戶前要先算清楚。
二、土地增值稅是「暫緩」,不是「消滅」。
不課徵只是遞延,不是永久免稅。將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增值稅仍會追溯回贈與前的原地價計算。這些年累積的增值並沒有歸零,只是把帳單留給下一手。
三、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要看「原始怎麼來的」。
財政部規定,受贈配偶日後出售時可溯及原始取得日,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有助於壓低稅率。但取得成本的認定,取決於原始配偶當初怎麼取得這間房:出價購買的,按原始成交金額計算,對受贈方有利;繼承或受贈取得的,只能按當時公告現值計算,未必划算。規劃前務必先確認這個前提,再決定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