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買房愛買自備款可分期繳納的預售屋,但預售屋最大的隱憂在於無法眼見為憑,一般民眾只能從廣告DM描述、配置圖及樣品屋來想像未來成屋是什麼模樣,所以常常發生在簽約後,因為種種原因而想解約不買,根據不同的反悔時間,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以下知識長就來詳細提點大家一下
《階段一:簽約前反悔,定金可全數拿回》
首先若是在購屋簽約前反悔,根據內政部規定,民眾在簽約前有最少「5天的審閱期」,可以把合約書帶回家仔細閱讀並做最後的財務評估,只要在簽約前反悔,將可無償解約,定金都可以全數拿回。
這邊知識長要提醒大家注意,部分建商可能會要求先付定金或其他條件才能有享有契約審閱期,這樣是屬於違法的狀況,請大聲跟建商說NO!如果真的不小心被建商唬弄了而未享有完全的審閱期,也不用緊張,因為之後還是可以主張部分契約內容當初沒有審視清楚,以此解約,不過要在合理期間內提出,合理期間原則上視法院個案認定,比如距離簽約都已經過了1~2年,建案都快完工,買方才以當初無審閱期主張解約,那法院就會認為買方沒有遵守誠信原則,不承認其解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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