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簽約後因為種種原因想解約,而解約會根據不同的反悔時間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前兩篇文介紹若是在階段一:「簽約前反悔」及階段二:「簽約後反悔」的處理方式,此篇文章將介紹階段三:「交屋後想解約,有5種狀況可以無償解約」的細節
<階段三>交屋後想解約,以下5種狀況可以無償解約
假如交屋後實際情形與想像不符的話,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預售屋除了不可為海砂、爐渣屋之外,買方還可以憑藉5大狀況主張解約,包括①坪數誤差超過或不足3%、②貸款出現差額、違反③「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④「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規定、⑤逃避「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造成消費者誤解,買方都可以此申請解約,以下稍作說明:
狀況一、坪數誤差超過或不足3%
預售屋因為尚未成屋,大多得經歷2~3年的建築時間,所以在交屋後坪數與當時預售簽訂的合約有所出入的情況很常見,此時就需要進行「坪數誤差找補」。
依規定,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誤差若超過3%,不論是超過或不足,買方均得解除契約。
不過,內政部查核時常常發現,業者會將「土地」及「停車位」面積誤差列為不予找補項目,或限制須於面積「不足」3%時,消費者才能解約,這些約款都會因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定而無效。
狀況二、貸款差額超過原預定金額30%
再來,有時也會出現民眾買房辦貸款,最後發現貸款金額不足的情況,假如民眾貸款的金融機構,是由建商配合、洽定辦理的,如果最終貸款金額少於預定成數,雙方可進行協調,或由建商給予分期清償 ; 倘若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情況,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30%的話,買賣雙方就可選擇解除契約,但如果是可歸責於賣方的狀況,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倘若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狀況三、未在取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點交
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在非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情況下,建商必須在取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點交房屋,如果建商違反,買方可以先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進行催告程序,進而請求賣方或建商履行契約並負擔遲延責任賠償損害,或是按照買賣契約書約定違約處理辦法主張解約,並請求建商賠償違約金。
如果買方曾提出變更設計,而建商主張因此延遲完工交屋的話,那就要看當初簽訂的買賣契約有沒有針對前述的解約權限加註限制(例如約定買方未要求變更設計的情況下,才能因建商未如期交屋主張解約),如果買賣契約沒有另外約定有任何限制的話,只要建商未在取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交屋,買方都可以放心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24點規定,享有解除契約及請求建商給付違約金的權利。
另外,有些建商在取得建照後延遲很久都不開工,買方反映後卻被告知合法,理由是有在日期內「申報開工」,這種說法是不是合法?答案是:還是要看之後會不會影響到交屋的期程,實務上,建商申報開工主要是協助政府列管建案,讓主管單位掌握營造商名單、工程時序,一般取得建造執照後的6個月,建商就得主動申報,特殊事由得以延長3個月,寬限期最多9個月,但這與契約訂定的日期無衝突,建商履行契約的義務不變,如果買方認為建商之後有遲延交屋的疑慮,還是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履約,但除非真的影響交屋程序,否則建商如期申報開工,程序也符合法規,營建署也無權介入這類糾紛。
狀況四、逃避瑕疵擔保責任-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變5萬
接下來談談驗收,這也是政府查核時常見的契約缺失,依規定,自來水、電力管線費及瓦斯內管等相關費用,應由賣方負擔,且交屋保留款應為總價5%。但常有業者將瓦斯內管等管線費用轉嫁由消費者負擔,或將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降低額度為5萬元,這些都明顯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定。
所謂5%交屋保留款的立法用意,就在於當建商複驗時,未善盡修繕責任、驗屋依舊沒過時,購屋者就可以拿著5%交屋保留款向建商談判 ; 假如交屋保留款被降低成只有5萬或10萬,對建商而言不痛不癢,但對買方來說就相對不利,最後極有可能被建商不理不睬,所以若大家發現建商在「管線費用」或「交屋保留款」這部分動手腳,也可以以牴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要求解約。
狀況五、非提供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就是違約
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也是常見糾紛點,除非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導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或是所更換的建材設備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的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否則就得以違約處理,買方可要求解約。
知識長要提醒大家,建商口中附的標準建材或是案場擺放的建材,都只是參考,要以真正寫在契約書上的為準,但通常建商不會寫確切品牌、規格等,到快交屋時再以貨源短缺等理由換上所謂的”同等級”建材,但是等級如何鑑定又是各說各話,所以知識長建議簽約時要積極要求建商清楚說明建材型號、品牌,並且加註在契約裡才有保障。
廣告文宣可當作主張權利的依據
雖然依照現行法規規定,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但還是有不少建商會在廣告文宣內文加註「廣告僅供參考」等字句並主張免責,假如大家日後真的遇到『買賣契約與廣告內容符合,但建商卻私下更改或以僅供參考推託不認帳』的情況,這時候廣告文宣就可做為將來主張權利的依據。因此,大家一定要妥善保存建案廣告,參觀樣品屋時也可拍照存證,方便交屋後拿資料對照查看,最好能夠透過錄音或錄影存證的方式,留下代銷當初銷售房屋時的口頭保證、銷售話術紀錄。如此才能在爭議發生時,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進行糾紛調解。
有不少購屋族分享經驗提到,曾經找建商下訂預售屋,已經支付訂金,預購單也有提到戶別、車位和價格,但賣方疑似想抬高售價,事後反悔不賣,還要求退還訂金,原則上預售單經過白紙黑字,尤其還有收取訂金,基本就視同契約,開始受到民法保障,除非加註免責條款,允許任何一方擅自解約不用賠償,否則買方違約必須沒收訂金,賣方除了退還訂金,還要賠償雙倍違約金,類似糾紛還是要檢視合約內容,是否附帶但書,或是能夠舉證免責賠償,包括口頭承諾都視同契約一環,所以大家在收受預售單或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一定要詳閱契約內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再分享給大家政府的資訊:俗稱的「實價登錄2.0」修正案已在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新法全面納管預售屋及紅單交易管理,並建立定型化契約備查機制,臺北市地政局已建置「預售屋管理新制系統平台」,要求業者申報預售屋契約並將核備契約的查詢,日後大家如果真的遇到預售屋糾紛爭議,都能獲得更完善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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