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房市氣氛轉變,央行限貸政策持續發酵,不少在前波高點進場的預售屋買方,開始面臨一個艱難的抉擇:繼續履約撐到交屋,還是認賠殺出及早止損?
然而,當這些買方試圖與建商協商解約時,卻往往遭遇超乎預期的困境。近期一則案例引發市場關注:買方簽約不到一週決定退場,建商竟依據合約條款,要求支付總價15%、高達150萬元的違約金。
這個數字是否合理?買方是否真的別無選擇?答案可能與多數人的認知大相逕庭。
15%是「上限」而非「定額」
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賣方因買方違約而沒收的金額,確實設有15%的比例上限。但這個15%必須從兩個層面理解:
第一層是「沒收上限」。這是最多買方不清楚的關鍵規定:建商沒收的違約金,不得超過買方「已繳價金」的總額。換言之,如果買方目前只繳交了定金與簽約金共計50萬元,即便合約載明違約金為總價15%,建商最多也只能沒收這50萬元,絕對不能要求買方另外補足差額。
以總價1,000萬元的預售屋為例,15%等於150萬元。但若買方僅繳納50萬元,建商的沒收金額上限就是50萬元,而非150萬元。所謂「繳多少、最多賠多少」,這才是法規的真正精神。
第二層是「比例上限」。如果買方已繳金額超過15%,例如已繳交20%共200萬元,建商最多也只能沒收15%即150萬元,剩餘的50萬元必須退還買方。
這兩道保護機制確保了買方在最壞情況下的損失邊界,但前提是買方必須清楚主張自身權益。
違約金酌減:被忽略的法律武器
即便在前述框架下,買方仍有進一步爭取的空間。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這項規定在預售屋解約爭議中具有實質效力。
法院或調解機構在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核心考量在於「建商的實際損失」。如果買方簽約後一週即提出解約,建商在這段期間的實質損失極為有限,頂多是行政作業成本。若建商能迅速將該戶轉售,甚至可能因房價上漲而獲得更高利潤,此時主張沒收高額違約金便缺乏正當性基礎。
實務上,許多經由消保官調解或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最終違約金比例落在5%至8%區間,遠低於合約載明的15%。甚至有建商在評估後,僅收取數萬元行政規費便同意解約。
四個談判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第一,書面要求建商列出具體損失明細。多數情況下,建商難以舉證實際損害。
第二,發送存證信函載明法律立場,明確拒絕補足差額的要求。
第三,向消保官申請調解。程序免費且效率較高,通常能達成較合理的解約條件。
第四,檢視契約審閱期。建商須給予至少5日審閱期,若未提供,買方得主張條款無效,這是談判中極具份量的籌碼。
知識傳媒結語
預售屋違約金爭議的本質,反映買賣雙方資訊與議價能力的不對等。首購族簽約時往往忽略違約條款,而建商深知多數買方不諳法規,解約協商時自然採取強硬立場。
值得思考的是:當限貸政策導致部分買方被迫解約,這是個人財務判斷失誤,還是政策變動下的系統性風險?若屬後者,現行違約金規範是否足以平衡雙方權益?預售屋制度讓消費者在完工前數年即承擔價格波動風險,當政策環境劇變,這套風險分配機制是否需要重新檢視?
被銀行說「條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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