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A 公司於109 年8 月1 日以後,以事業體名義自甲銀行獲貸款額度100 萬元之利
息補貼後,再以負責人名義自乙銀行獲貸100 萬元,因借款人名義及承貸銀行不
相同,是否均可申請新增貸款歸戶100 萬元之利息補貼?
答:本要點109年8月1日生效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係以事業體及
負責人共同歸戶為同一借款戶。
利息補貼歸戶額度一百萬元之計算,如由同一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者,依據各筆借款撥
貸日、各案件貸款申請日、撥款序號之先後次序核計;如由不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且
同時報送經理銀行者,則以承貸銀行與經理銀行簽妥補貼息請領作業協議書之日、各
筆借款撥貸日、各案件貸款申請日、撥款序號之先後次序核計。
因此,A 公司已由甲銀行報送經理銀行申請新增貸款歸戶利息補貼上限一百萬元之額
度,則無法再由乙銀行以負責人名義申請另獲貸一百萬元額度之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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