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A 企業負責人原為甲並獲貸本項貸款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週轉性支出1 百萬元,
承貸金融機構採分次動撥貸款,於撥貸70 萬元額度後,A 企業變更負責人為乙,
承貸金融機構可否再續撥剩餘的30 萬元額度?已動撥的70 萬元額度,承貸金融
機構是否要因企業變更負責人而收回?
答:一、因變更後之負責人乙已非承貸銀行核貸本項貸款時之同一對象,故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再續撥剩餘額度。二、A企業及負責人乙可在符合本項貸款申請資格時,再申請新增本項貸款額度,如承貸金融機構已向信保基金註銷尚未動撥的30萬元額度,則A企業可申請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額度為53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已獲貸100萬元+未動用已註銷30萬元)。
三、承貸銀行於企業變更負責人以前已撥貸之額度,依承貸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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