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A 公司之代表人原為甲並曾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200 萬元,現A 公司變更代
表人為乙,A 公司是否可繼續申請本項貸款?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
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變更代表人或負責人時,申貸額度須與承接前該公司或商號已獲貸本項貸款之額度(非
為貸款餘額)合併計算。
三、代表人乙未曾以擔任其他企業代表人獲貸本項貸款:
(一)在符合貸款規定下,A公司可繼續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A公司前已獲貸之全部額度合併計算。
(二)本案A企業尚可申請週轉性支出最高40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已獲
貸200萬元)。
四、代表人乙曾以擔任其他企業代表人獲貸本項貸款:
(一)A企業仍可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代表人乙之其他企業獲貸額度合併計算。
(二)例:1.如代表人乙曾以B及C企業獲貸週轉性支出額度共計600萬元,因相同代表人之歸
戶額度已達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則A企業無法再申貸本項貸款週轉性
支出額度。
2.如代表人乙曾以B企業獲貸週轉性支出額度300萬元,加計A企業曾獲200萬元,則
A企業可再申請週轉性支出額度最高為10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B
企業已貸300萬元-A企業已貸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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