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借款人為負責人,如負責人死亡,是否可繼續申請利息補貼?
答: 承貸金融機構於知悉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停止核計利息補貼:
一、辦理停業、歇業登記。
二、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
三、變更負責人。
四、貸款轉列催收款。
十二、本貸款資金應依創業貸款計畫用於所創企業,不得移作他用。
十三、查核監督規定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及徵授信之相關資料,經濟部中小及新創
企業署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作業及運用情
形,承貸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貸款對象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
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三)經理銀行對於利息補貼案件,應確實核算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貼所需金額,
並完整保留申請利息補貼之相關文件。
(四)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
貸款對象貸款運用情形,並得要求貸款對象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
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貸款對象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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