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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政策專區

青年創業貸款Q&A全集

房屋貸款知識家 編輯部彙整

2025 年 9 月 16 日
in 政策專區, 青年創業貸款Q&A
青年創業貸款Q&A全集

 

一、政府推動本項貸款之目的及特色為何?

答:政府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之資金,特推動本項貸款,其主要之特色為:
一、青年所創事業設立8年內經營所需之資金。
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配合提供最高10成保證。
三、要求保證人數低,獲得本項貸款歸戶金額在1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代表人或負
責人以外之保證人;貸款歸戶金額逾1百萬元者,保證人以一人為原則,較一般企業
貸款要求保證人之人數為低。
四、貸款額度高,週轉性支出最高600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1,200萬元。
五、貸款利率及信用保證手續費從低,減輕申請企業財務負擔。


二、本項貸款是否可做為創業前之創業基金?

答:本項貸款資金用途係作為青年所創企業營運週轉所需,而非做為創業基金,故申請企
業必須為符合貸款要點之適用對象,即已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未滿8年之中小
企業且負責人年滿18歲至45歲,始可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項貸款申請。

二、本貸款資金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並由本國金融機構辧理核貸事宜,貸款
風險由本國金融機構承擔。


三、本項貸款可向哪些金融機構申辦?
答:一、經總機構核定承作本項貸款之本國金融機構均可申辦。
二、移送信保基金案件,須為信保基金簽約金融機構。


四、如何選擇適當的金融機構申請本項貸款?
答:承貸金融機構之選擇,申請人可優先考量過去與金融機構往來的情形及事業所在地、行
業特性等情況,再做審慎選擇。


五、如何選擇適當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答:一、申請企業必須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項貸款申請。
二、如有貸款內容諮詢或輔導協處等需求,可向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洽詢,
服務專線:0800-280-280。


六、如詢問了很多家承貸金融機構,都不受理或拒貸,是否有可協助的單位?
答:一、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條件核定是否受理申請案件。
二、如申請企業向承貸金融機構洽詢未獲受理或拒貸時,建議可請金融機構說明未能受理
的原因,以瞭解金融機構對貸款案件審核評估的方式。
三、如有協處需求,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280-280,可提
供免費融資診斷輔導服務,委由財務顧問評估貸款可行性及提供財務輔導建議。


七、本項貸款是否以政府基金或稅收預算做為資金來源?
答:本項貸款資金係由各承貸金融機構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
樂業,且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其以
自然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代表人或負責人非本國設
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八、如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
答::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至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網址:
https://onestop.nat.gov.tw/)
二、至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辦理: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外商:分公司登記及辦事處登記
2.大陸商:許可、分公司登記及辦事處報備
3.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本國公司
4.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公開發行股票本國公司
5.(南投辦公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轄區或特區外之本
國公司
6.(南投辦公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非公開發行股票本國公
司
(二)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該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之公司(竹科、中科、南科)。
(五)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
(六)交通部航港局: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
(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三、至受理商業登記之服務機關辦理:各縣市政府。
四、至受理有限合夥登記之服務機關辦理: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五、可委託具合格證照之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九、在國外辦理登記之企業,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

答:在國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企業才可申請。


十、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
答: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


十一、民宿業者應提供承貸金融機構之企業設立證明?

答: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設立登記文件。


十二、、補習班、幼兒園、診所、事務所等立案事業,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
答:
自114 年7 月1 日起,承貸金融機構受理本項貸款之案件,須為已辦妥公司、商業或
有限合夥登記未滿8 年者。


十三、如何認定企業為金融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答:
一、認定方式:
(一)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者:為申報書上所載的六碼標準代號。
(二)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者:
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網址:www.etax.nat.gov.tw),以登記營業項目
第一項的六碼標準代號為準。
二、金融及保險業為企業登記營業項目的前2 碼為64-金融服務業、65-保險業、66-證券
期貨及金融輔助業;特殊娛樂業為事業登記營業項目的前4 碼為9323。
三、企業雖無登記相關標準代號,但確有從事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者,不得移送信保
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十四、申請本項貸款之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未滿8 年」,時間點如何認定?

答: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以承貸金融機構受理日距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原始設立登記日期,認定未滿8年。
二、因金融機構受理後尚有審核作業時程,有關移送信用保證之相關作業、撥貸日期或貸款
用途實際動用時點,均得在申請期限後。


十五、首次申請本項貸款時,新創或所營企業設立登記日期已屆滿8 年,是否可申請本項貸
款?

答:本項貸款僅可於企業原始設立登記日期尚未滿8年時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十六、新創或所營企業如變更營業地址、營業項目或名稱後,關於未滿8 年申請期限之規
定,是否可依變更登記日重新計算?

答:未滿8年之申請期限係依據企業原始設立登記日起算,而非自變更登記日期起算。


十七、企業設立後曾停業一段期間,復業後已超過原始設立登記日8 年,是否仍可申請本項
貸款?

答:僅可於企業原始設立登記日尚未滿8年時提出申請。


十八、參加連鎖加盟體系之企業,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

答:

符合貸款要點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可以申請,但不可以連鎖加盟業登記之分公司或分店
提出申請。


十九、本項貸款對象所稱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定義為何?
答:一、辦理公司登記者為其代表人。
二、辦理商業、有限合夥登記者為其負責人。


二十、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及申請資格?
答:
一、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
(一)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未滿8年之中小企業:
1.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
2.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者,為最近12個月投保勞保員工人數平均未滿200人。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年滿18歲至45歲。
(三)以自然人名義之出資額占企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
或取得2學分證明。
二、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
(一)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未滿8年之中小企業:
1.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
2.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者,最近12個月投保勞保員工人數平均未滿200人。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年滿18歲至45歲。
(三)以自然人名義之出資額占企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持有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二十一、企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法人或法人代表人,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
答:企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法人或法人代表人,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


二十二、甲公司登記之代表人為自然人A,但自然人A 為乙公司所推派之法人代表,自然
人A 是否符合本項貸款對象?

答:因出資之股款是由乙公司支付,並非由自然人A 所支付,故自然人A 不符合本項貸款。


二十三、如何認定申貸企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其以自然人之出資額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

答:一、辧理公司登記之企業:
(一)以該自然人支付之股款占該企業總收取股款之百分比計算。
(二)例: A 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1,000 萬元,代表人甲支付之股款為600 萬元,代表人
甲之出資額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60%(600 萬元/1,000 萬元x100%)。
二、辦理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企業:
(一)以該自然人支付之出資額占該企業資本額之百分比計算。
(二)例:B 企業為合夥組織資本額20 萬元,負責人乙出資額5 萬元,負責人乙之出資額
占該企業體實收本額為25%(5 萬元/20 萬元x100%)。


二十四、如何認定企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年齡?
答:代表人或負責人年齡係以承貸金融機構受理日計算,另45歲以實滿45歲但未滿46歲者為符合規定。


二十五、接續他人設立之公司或商號(商業登記獨資、合夥組織)為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否可
申請本項貸款?

答:
一、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可於年滿18歲至45歲且該企業原始設立登記日期未滿8年時,向金融
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貸額度須與承接前該公司或商號已獲貸本項貸款之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合併計算。
三、建議承接他人設立之公司或商號前,應先對該公司或商號之債務情形有充分瞭解,或改
以全新申請設立公司或商號方式承接。
四、如果承接之公司或商號(以負責人名義或事業體名義申貸)已獲貸之本項貸款額度尚未還
清,請接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務必與前任代表人或負責人協議處理方式,並獲原已獲貸
額度之金融機構同意,以免因前任代表人或負責人之緣故,造成接任之公司或商號無法
與金融機構正常往來。
五、例:A企業社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100萬元後,負責人因故由甲變更為乙,A企業社
可於設立登記未滿8年且負責人乙符合本項貸款資格時,再次申請本項貸款,可申請額
度為週轉性支出額度最高500萬元(上限600萬元-已獲貸100萬元)及資本性支出額度最
高1,200萬元。
如果負責人甲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100萬元後,因未正常繳款,A企業社及負責人
甲之信用紀錄異常,負責人乙在承接前不知A企業社有相關問題,於承接後向金融機構
申請本項貸款時,才知道A企業社有相關問題無法與金融機構正常往來,負責人乙必須與前負責人甲共同處理相關債務後,信用紀錄才會恢復正常。


二十六、夫妻二人分別創立或經營不同企業,是否皆可申請本項貸款?
答:符合貸款要點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者,可以各自所創或經營之企業提出申請,且貸款額
度分別計算。


二十七、甲是公司代表人,但甲的出資額不到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是否可申請本項
貸款?

答:申請本項貸款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以自然人之出資額必須達20%。


二十八、曾經獲貸政府機關其他創業貸款之企業,是否可再申請本項貸款?
答:符合本項貸款要點規定者仍可申請,並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授信規定核定是否通過審查。


二十九、如何申請創業家簽證?
答: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
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2 百萬元以上。
(二)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
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
者。
3. 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三)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
計畫通過。
(六)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
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團隊:
(一)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個人條件之一。

(二)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
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
(三)團隊應以三人為限。
三、創業家簽證申請方式:
於內政部移民署「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線上方式申辦。填寫完註冊資
訊,並收取帳號認證email 確認後,登入本平臺進行申請及後續案件繳費、補件、下
載證件或收據等作業。


三十、如何申請就業金卡?
答: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 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
者,得向台灣就業金卡辦公室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申請資訊,網址: https://goldcard.nat.gov.tw/,服務專線:02-77337660。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輔導課程辦理單位、相關課程認定原則規定
一、企業代表人或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曾參加政府或其委託單位、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
大專校院(含其推廣部及其育成中心)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實體或虛擬均可)或創業相
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企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政府或醫療單位開立相關學習障礙或困難之證明者,得以三
年內曾接受政府或其委託單位創業諮詢或創業輔導之證明文件,不受第一點規定之限
制。
三、上述證明文件格式不拘,請各承貸金融機構就證明文件所載受訓人之姓名、課程名
稱、研習時數及發證單位名稱同意核認。


三十一、是否一定要受過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才可以申請本項貸款?
答:一、企業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過去3年內須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
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之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企業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則無須受過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惟應取得
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目前政府自辦或委辦開設之課程或訓練,可參閱以下網站:
(一)實體課程: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網(https://beboss.wda.gov.tw/)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業圓夢網(https://startup.sme.gov.tw)
(二)虛擬(網路)課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https://www.smelearning.org.tw/)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網(https://beboss.wda.gov.tw/)
台北市政府台北e 大(https://elearning.taipei/)


三十二、曾獲貸本項貸款,擬再次申請時,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受過之創業輔導或課程已逾3
年,是否須重新參與?

答:可提出曾獲貸本項貸款佐證資料者,無須重新參與。


三十三、創業輔導課程認證之原則?
答︰一、申請企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最近3年內曾參加政府或其委託單位、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含其推廣部及其育成中心)所舉辦,以及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與前列
單位共同辦理之創業輔導課程(實體或虛擬均可)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2學分
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申請企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政府或醫療單位開立相關學習障礙或困難之證明者,得
以3年內曾接受政府或其委託單位創業諮詢或創業輔導之文件認證。
三、課程認證證明文件格式不拘,惟須清楚載明受訓人之姓名、課程名稱、研習時數及發證
單位名稱;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證明文件,請於「學習護照」選項下自行列印「終身學
習護照」


三十四、參與虛擬(網路/線上)創業輔導課程,是否以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網路大學
校之學院課程為限?

答︰最近3年內所參與政府單位或其委託單位、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含其推廣
部及其育成中心)開辦之虛擬創業輔導課程均可符合課程認證。
四、貸款用途如下:
(一)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二)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
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三十五、本項貸款用途?
答:可用於:
一、營運週轉金。
二、購置、興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

三、購置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運輸工具。


三十六、本項貸款用途是否包括購買土地?

答:不包括購買空地,但購買廠房及營業場所時,與其坐落基地為不可分割共同合約購置
者,可以包括其坐落基地之土地。


三十七、貸款用途為購置機械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時,是否必須在貸款撥款前先行
購妥?

答:申請人可先將預訂貸款用途標的之相關文件,提供承貸金融機構作為貸款審核評估之依
據。


三十八、在申請貸款前已付清款項之機械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是否可申請本項貸
款?

答: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認者,可申請本項貸款。


三十九、本項貸款用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或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是否一定要設定抵押
權?

答:一、申貸案件不論是否有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有關抵押權及質權之設定係按照金融機構總行規定辦理。
二、貸款用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者,銀行原則上會要求設定抵押權;貸款用於購買機器設備者,則視個案情況而定。
五、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核定貸款額度,得分次申請及分
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其額度規定如下:
(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萬
元。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之不同企業:總計獲核定本貸款額度不得逾前二款加總
之最高額度。


四十、承貸金融機構如何核定是否可獲貸及貸款額度?
答:承貸金融機構主要以下列授信原則(授信5P)綜合判斷:
一、借款人:企業經營狀況、負責人、經營能力、債票信是否正常等。
二、資金用途:貸款運用計畫是否合理。
三、還款來源:企業營收及盈餘是否足以償還貸款。

四、債權保障:獲利能力、擔保品及保證人等。(擔保品不足時,可由承貸金融機構移送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五、借款人展望:企業未來競爭力、獲利力及成長潛力。


四十一、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週轉性支出額度新臺幣2 百萬元,承貸金融機構是否一定會
核貸新臺幣2 百萬元?

答:實際獲貸額度係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授信審查規定評估後核定。


四十二、本項貸款是否可舊新還舊,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借款或代表人、負責人個人之借款?
答︰本項貸款限企業營運使用,不可用於償還其他借款。


四十三、本項貸款各項用途之最高額度如何控管?
答:本項貸款之各項用途最高額度以移送信保基金累計保證貸款金額控管,未移送信保基
金的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自行控管。


四十四、A 公司曾獲貸本項貸款,1 年後A 公司經營規模擴大,是否可再申請本項貸款?
答:可在本項貸款額度上限內,分次申請本項貸款。


四十五、A 公司已由甲銀行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2 百萬元,是否可再向乙銀行申請本
項貸款週轉性支出1 百萬元?

答:可向不同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本項貸款,惟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額度須合併計算。


四十六、如果企業設立登記資本額3 萬元,是否承貸金融機構只可核貸3 萬元?
答:核貸額度係由銀行依據授信審查規定評估後核定。


四十七、本項貸款用途是否可用於工程相關保證、開發信用狀等間接授信?
答:本項貸款可用於非循環動用且非借新還舊之直接或間接授信。


四十八、如何計算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8 成?
答:一、以實際購買價格之8 成計算。
二、例: A 企業採購1 台產線設備,檢附估價單金額220 萬元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獲核
可,如A 企業實際支付的價金為200 萬元,則本案最高可動撥之貸款額度為160 萬
元(200 萬元x0.8)。


四十九、曾經獲貸本項貸款,目前仍有資金需求,是否可再次申請本項貸款?
答:於符合本項貸款規定及貸款額度規定範圍內,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本項貸款,但不可
以循環動用及借新還舊。


五十、承貸金融機構如何查詢申貸企業已獲貸本項貸款之各項額度情形?
答:受理案件之承貸金融機構,可向信保基金查詢申貸企業已運用信保基金保證本項貸款之
各項額度歸戶情形。


五十一、甲同時是A 公司及B 公司之代表人,是否A 及B 公司都可以申請本項貸款?
答:符合本項貸款申貸資格都可以申請,惟貸款額度須合併計算,週轉性支出最高600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1,200萬元。


五十二、如何計算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之不同企業可申請之本項貸款額度?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
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例:
項目
代表人甲之不同企業
A公司
(代表人名義申貸)
B公司 C公司
獲貸週轉性支出日期 110.1.7 114.12.18 115.10.21
信保基金保證貸款額度
(獲貸額度)
100萬元(A) 200萬元(B) 150萬元(C)
歸戶額度
(最高600萬元)
100萬元(A) 300萬元(A+B) 450萬元(A+B+C)
尚可申貸額度
500萬元
(600-A)
300萬元
(600-A-B)
150萬元
(600-A-B-C)


五十三、A 公司之代表人原為甲並曾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200 萬元,現A 公司變更代
表人為乙,A 公司是否可繼續申請本項貸款?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
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變更代表人或負責人時,申貸額度須與承接前該公司或商號已獲貸本項貸款之額度(非
為貸款餘額)合併計算。
三、代表人乙未曾以擔任其他企業代表人獲貸本項貸款:
(一)在符合貸款規定下,A公司可繼續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A公司前已獲貸之全部額度合併計算。
(二)本案A企業尚可申請週轉性支出最高40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已獲
貸200萬元)。
四、代表人乙曾以擔任其他企業代表人獲貸本項貸款:
(一)A企業仍可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代表人乙之其他企業獲貸額度合併計算。
(二)例:
1.如代表人乙曾以B及C企業獲貸週轉性支出額度共計600萬元,因相同代表人之歸
戶額度已達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則A企業無法再申貸本項貸款週轉性
支出額度。
2.如代表人乙曾以B企業獲貸週轉性支出額度300萬元,加計A企業曾獲200萬元,則
A企業可再申請週轉性支出額度最高為10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B
企業已貸300萬元-A企業已貸200萬元)。


五十四、A 公司之代表人原為甲並曾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200 萬元,於變更代表人以
前已還清,現A 公司變更代表人為乙,A 公司是否可繼續申請本項貸款?可申請額
度?代表人乙如不以A 公司申請本項貸款,以另擔任代表人且未曾獲貸本項貸款之
D 公司申請本項貸款,D 公司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可申請額度?
答:一、在符合貸款規定下,A公司可繼續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A公司前已獲貸之全數額度合併計算。
二、本案A企業曾獲貸之額度200萬元雖已還清,仍須計入已獲貸之全部額度,故A企業尚可
申請週轉性支出最高為40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已獲貸200萬元)。
三、在符合貸款規定下,D公司可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A公司前已獲貸之全部額
度合併計算。
四、本案相同代表人乙之A企業曾獲貸之額度200萬元,須計入已獲貸之全部額度,故D企業
尚可申請週轉性支出最高為40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相同代表人乙之A
企業已獲貸200萬元)。


五十五、A 企業負責人原為甲並獲貸本項貸款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週轉性支出1 百萬元,
承貸金融機構採分次動撥貸款,於撥貸70 萬元額度後,A 企業變更負責人為乙,
承貸金融機構可否再續撥剩餘的30 萬元額度?已動撥的70 萬元額度,承貸金融
機構是否要因企業變更負責人而收回?

答:一、因變更後之負責人乙已非承貸銀行核貸本項貸款時之同一對象,故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再續撥剩餘額度。二、A企業及負責人乙可在符合本項貸款申請資格時,再申請新增本項貸款額度,如承貸金融機構已向信保基金註銷尚未動撥的30萬元額度,則A企業可申請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額度為530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萬元-已獲貸100萬元+未動用已註銷30萬元)。三、承貸銀行於企業變更負責人以前已撥貸之額度,依承貸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十六、A 公司於114 年12 月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額度500 萬元,於116 年12 月
還清,如A 公司於117 年1 月尚符合貸款對象,可否再申請週轉性支出500 萬
元?

答:因本項貸款額度不得循環動用,已使用過的額度無法回復使用,A公司已使用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500萬元之額度,如再提出申請,僅可申請週轉性支出100萬元額度(週轉性支出
額度上限600萬元-已使用額度500萬元)。


五十七、A 企業曾於114 年7 月前以負責人甲個人名義獲貸本項貸款修正前之準備金及開
辦費用200 萬元,114 年7 月1 日以後,A 企業及負責人甲如仍符合本項貸款對
象,A 企業是否可再申請本項貸款?可再申請貸款額度?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符合本項貸款對象可以分次申請本項貸款。
三、本項貸款修正前之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額度已併入修正後之週轉性支出額度,故A 企業
可再申請週轉性支出400 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 萬元-已獲貸額度200 萬
元),如未曾申請過資本性支出,則尚有資本性支出額度最高1,200 萬元可申請。
六、貸款期限如下:
(一)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
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三)前二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
整。


五十八、承貸金融機構是否一律按照貸款要點之貸款最長期限(例如:週轉性支出給予6 年還
款期間)核給還款期間?

答:承貸金融機構係依據各申請案件情形核給還款期間,故同樣為申請週轉性支出的案件,
金融機構核定之期間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案件核給還款期間3年,有的案件核給為5年不等,或有的案件核給寬限期,有的案件未核給寬限期。


五十九、本項貸款是否可提前清償?
答:一、本項貸款得提前償還,惟仍須視借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所簽訂之授信合約中,是否約定提前償還之限制條款(例如:提前還款須繳納違約金或收取手續費等)。
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提前清償者,可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
點」,請承貸金融機構代為申請退還剩餘期間之信用保證手續費,惟500元以內不予退
還,且每次酌收作業費250元。


六十、本項貸款借款人於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6 年內之寬限期2 年屆滿後,是否可再申請
延長寬限期(只繳息暫緩攤還本金)?或是否可降低每月還款金額、延長繳款年限?

答︰本項貸款撥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其個案實際需要調整貸款期限、寬限期與償還方式,且不受申貸時之貸款期限限制。


六十一、獲貸本項貸款之企業有暫停營業、結束營業、變更負責人等情形,是否須一次清償
全部借款?

答:借款人有相關情形時,請確認與承貸金融機構所簽訂授信合約之約定內容,是可以繼續
按照原還款條件繳款或是須與承貸金融機構另行協議還款方式。


六十二、獲貸本項貸款後,如未按期還款者,將有何不利影響?

答:借款人獲貸各項貸款均應按期履約,如有償還貸款困難之情形,可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
調整貸款期限或償還方式,以免因未正常繳款造成信用紀錄不良,影響企業日後發展。
七、本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
五,機動計息。


六十三、借款人應負擔的貸款利率為何?

答:一、本項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二、例如,以111年12月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47%加計0.575%,借款
人應負擔之貸款利率為2.045%,113年3月為1.72%加計0.575%,借款人應負擔之貸款
利率為2.295%,如貸款期間中華郵政公司有調整利率時,借款人應負擔之貸款利率將
會隨之調整。


六十四、每月攤還的本息金額如何計算?
答:一、本項貸款每月應攤還的本息金額需視貸款額度、利率及攤還方式而定,借款人可利用各金融機構網站提供之理財試算表試算。
二、例如,承貸金融機構於114年8月撥貸週轉性支出100萬元,貸款期限6年,寬限期2年,
以年息2.295%(請以貸放時之實際利率計算)且貸款期間利率不變情況下,以本息平均
攤還方式設算,寬限期間每月應繳納利息1,913元,寬限期後每月應攤還本息21,824元。
八、保證條件如下:
(一)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次:
1.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
2.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以下
簡稱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保證
成數十成。
(二)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
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
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以該要點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
(三)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代表人或負責人以
外之保證人;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一人為原則。


六十五、申請本項貸款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
答:一、擔保品部分: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授信審查作業規定,核定是否須徵提擔保品(常見銀行徵提的擔
保品為可供辦理順位抵押權設定之建築物或土地),必要時可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
十成信用保證,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借款人須負擔信用保證手續費。
二、保證人部分:
(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金額,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已獲貸本項貸款額度,加計新增貸
款額度累計計算。
(二)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之歸戶金額在1百萬元以下者,金融機構僅可以徵提代表人
或負責人為保證人;歸戶金額超過1百萬元者,金融機構以徵提一位保證人為原則。


六十六、申請本項貸款並移送信用保證,有關送保資格或信用狀況是否有所限制?
答:一、申請本項貸款並移送信用保證之企業,須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
企業。
二、申請企業、企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代表人或負責人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移送信用保證: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
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
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
惟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取得資料查詢同意書,且先函經信保基金同意者,得免辦理債信
查詢。


六十七、申請本項貸款是否都要移送信保基金保證?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會增加哪些負擔?
貸款1 百萬元須繳納多少保證手續費?

答:一、金融機構得視需要移送信保基金提供最高10成之信用保證。
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借款人應以貸款金額、保證成數及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區間
下限計收保證手續費,並以貸款撥款時一次收取為原則。
三、借款人所需支付保證手續費之金額,可於信保基金網站進行試算,網址:
https://edocdownload.smeg.org.tw/WGFD0008.aspx (信保業務/保證手續費
試算)。
四、依據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試算公式,貸款100萬元,如自114年7月1日起貸款期間6年,
含寬限期2年,以間接保證核定成數9.5成計算,貸款本息平均攤還者,保證手續費以下
限計收(手續費率為0.375%)共計14,524元。


六十八、送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如因經營不善致無力清償時,是否可免負清償責任?
答:一、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與一般商業保險於理賠後契約即消滅之情況不同,移送信保基金保
證之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於貸款延滯清償時無法免除清償責任。
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如有發生延滯,授信單位須依其總管理機構規定辦理催收
作業程序、採取保全措施或執行求償。
三、授信單位對借款人及保證人(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向信保基金
申請先行交付備償款項。
四、經信保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後,授信單位仍應繼續積極催討,如有收回,須按保證
比率匯還信保基金。


六十九、甲公司於114 年10 月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60 萬元,信保基金保證成數9.5
成,甲企業代表人A 於115 年1 月另以亦擔任代表人之乙公司申請本項貸款週轉性
支出40 萬元,則40 萬元部分,信保基金保證成數? 如申請週轉性支出100 萬元,
則100 萬元部分,信保基金保證成數?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歸戶金額100萬元之部分,以間接保證移送保證者,保證成數9.5成;以批次保證移送保
證者,保證成數10成。
三、本案例代表人同樣都是A,乙公司申請之40萬元,經歸戶累計為100萬元(相同負責人
之甲公司已獲貸額度60萬元+相同負責人本次乙公司新增貸款額度40萬元)尚在100萬
元以內,故由信保基金提供間接保證保證成數9.5成或批次保證保證成數10成。
四、本案例代表人同樣都是A,乙公司申請之100萬元,經歸戶累計為160萬元(相同代表人
之甲公司已獲貸額度60萬元+相同代表人本次乙公司新增貸款額度100萬元),超過
100萬元,故由信保基金提供間接保證保證成數最高9成,最低8成。


七十、承上案例,如116 年3 月時,甲公司的代表人由A 變更為B,代表人B 另以擔任代
表人之丙公司申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額度150 萬元,則150 萬元部分,信保基
金保證成數?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變更代表人或負責人時,申貸額度須與承接前該公司或商號已獲貸本項貸款之額度(非
為貸款餘額)合併計算。
三、本案例B 擔任代表人時,甲公司歸戶額度為60 萬元,加計本次同樣為B 擔任代表人
之丙公司申請新增本項貸款額度,累計歸戶額度超過100 萬元(相同負責人甲公司60
萬元+丙公司150 萬元),故甲公司由B 擔任代表人時,丙公司再以相同代表人B 申請
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之保證成數為間接保證最高9 成,最低8 成。


七十一、承上案例,如116 年3 月時,甲公司的代表人由A 變更為B 時,前代表人A 另以
擔任代表人之丁公司申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額度100 萬元,則此次申請之100
萬元,信保基金保證成數?

答:如申貸時,丁公司代表人A 無擔任其他曾獲貸本項貸款之代表人,則本次申請之100 萬
元,可由信保基金提供間接保證保證成數9.5 成或批次保證保證成數10 成。


七十二、甲企業於114 年10 月獲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60 萬元時,承貸金融機構未徵提
保證人,甲企業負責人A 於115 年1 月另以亦擔任負責人之乙企業申請本項貸款
週轉性支出40 萬元,承貸金融機構是否可徵提保證人? 如申請週轉性支出100 萬
元,承貸金融機構是否可徵提保證人?
答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歸戶之金額在1 百萬元以下者,金融機構僅可以徵提代表人
或負責人為保證人。
三、本案例歸戶金額尚在100 萬元以下(60 萬元+40 萬元)時,承貸金融機構可徵提保證
人,但僅限徵提代表人或負責人為保證人。
四、本案例歸戶金額超過100 萬元(60 萬元+100 萬元)時,承貸金融機構可徵提保證人,
以一人為原則,且徵提人數得依據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九、申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
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


七十三、本項貸款申請程序?
答:一、申請企業應先填寫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配合承貸金融機構提供所需文件,並應於符合本項貸款規定條件時提出申請。
二、承貸金融機構則依據申請企業所填列之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及徵
信作業手續等,決定是否核貸及授信條件。


七十四、申請本項貸款應備妥哪些申請資料?
答:一、青年創業貸款之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
二、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料:
(一)我國設有戶籍國民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之護照影本等身分證明
文件。
(二)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須檢附最近3 年內曾參加政府認可單位
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 小時或2 學分以上之證明;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須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所創企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文件,例如: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證明。
四、其他必要之佐證資料或經金融機構指定之書件。


七十五、可向何處索取本項貸款之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表格?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
表應如何填寫?

答:請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https://www.sme.gov.tw/)或承貸金融機構網站下載,
如有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填寫相關問題,請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
諮詢,服務專線:0800-280-280。


七十六、本項貸款之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是否可委託他人代填或代辦?
答:一、申請人應親自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不宜委託他人代辦。
二、填寫計畫書或申請表之主要目的,是希望青年對其創辦之企業經營的可行性及營運規劃,有完整的概念,以免盲目投資或舉債。
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從未委託其他單位代填或代辦本項貸款,如有關於本項貸款申
請之相關疑問,可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詢問,服務專線:0800-
280-280。


七十七、向金融機構申請本項貸款額度週轉性支出2 百萬元,應填寫創業貸款計畫書還是
申請表?

答: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本次申請金額超過1百
萬元,應填寫創業貸款計畫書。


七十八、已獲金融機構核貸本項貸款週轉性支出2 百萬元,再次申請週轉性支出1 百萬元
時,應填寫貸款計畫書還是申請表?

答: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本次申請貸款金額為
新臺幣1 百萬元,可填寫申請表,惟如金融機構另有規定者,則請依照金融機構之規
定辦理。


七十九、如果金融機構審查企業的申請結果為沒有通過或申請企業不滿意承貸金融機構核
額度、貸款期間,是否可再送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答:建議企業先與送審的金融機構溝通了解,視狀況決定是否再洽其他金融機構重新申請。


八十、如果不滿意承貸金融機構審查結果或服務且已向受理之金融機構反映,仍未獲妥適處
理,可向哪些單位申訴?

答:(一)金管會銀行局:
至網站下載消費者申訴表提出申訴:
網址: https://www.banking.gov.tw/ -消費者園地-申訴及爭議處理、
至金管會民意信箱申訴: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或以電話:(02)8968-9665提出申訴。
(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如果向金融機構申訴後,金融機構於30日內不為處理或不接受金融機構處理結果
者,可以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申請評議,該中心免付費專線: 0800-789-885。


八十一、申請本項貸款需要付哪些費用?
答: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需支付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至於其他費用部分,則依各金融
機構所訂收費標準收取,建議申請本項貸款時向金融機構詢問收費項目。


八十二、貸款對象是否可在送件前自行查詢信用紀錄?
答:可以臨櫃或郵寄或以自然人憑證線上查閱之方式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
或企業之信用紀錄資料,聯徵中心電話:02-2316-3232,地址: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
號16樓,如僅申請個人紀錄,則可至各地郵局代收辦理,每個人享有每年度1次1份免查
詢費。
十、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一)利息補貼
1.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依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
長五年,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新增貸款歸戶金額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算補貼息。
2.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3.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書予承貸金融機構。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申請之貸款且符合
補貼規定者,享有利息補貼之優惠,且最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
完畢。
(二)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
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八十三、A 公司於109 年5 月獲承貸金融機構核貸本項貸款1 百萬元,是否可申請利息補
貼?

答:109年8月1日以後申請之貸款且符合補貼規定者,始可享有利息補貼之優惠,故A
公司於109年5月獲貸之貸款無法申請利息補貼,如A公司於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3
月31日止再次申請本項貸款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時,則可申請利息補貼。


八十四、A 公司於109 年8 月1 日以後,以事業體名義自甲銀行獲貸款額度100 萬元之利
息補貼後,再以負責人名義自乙銀行獲貸100 萬元,因借款人名義及承貸銀行不
相同,是否均可申請新增貸款歸戶100 萬元之利息補貼?

答:本要點109年8月1日生效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係以事業體及
負責人共同歸戶為同一借款戶。
利息補貼歸戶額度一百萬元之計算,如由同一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者,依據各筆借款撥
貸日、各案件貸款申請日、撥款序號之先後次序核計;如由不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且
同時報送經理銀行者,則以承貸銀行與經理銀行簽妥補貼息請領作業協議書之日、各
筆借款撥貸日、各案件貸款申請日、撥款序號之先後次序核計。
因此,A 公司已由甲銀行報送經理銀行申請新增貸款歸戶利息補貼上限一百萬元之額
度,則無法再由乙銀行以負責人名義申請另獲貸一百萬元額度之利息補貼。


八十五、A 公司第1 次於109 年8 月20 日獲金融機構核貸本項貸款80 萬元,貸款期限3
年,第2 次於110 年5 月10 日獲貸本項貸款70 萬元,貸款期限5 年,如何計
算利息補貼額度及期限?

答: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申請之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可依
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5年,故A公司第1次獲貸之80萬元可申請3年之
利息補貼,第2次則僅可就其中之20萬元(100萬-80萬=20萬)申請5年利息補貼。


八十六、甲曾以A 事業獲本項貸款80 萬元額度之利息補貼,貸款還清後,新增獲貸100 萬
元,可否全額申請利息補貼?

答:本項貸款取得補貼息之原貸金額,逐筆佔用補貼額度至上限為止,佔用後不予回復。
甲以A事業已佔用本項貸款利息補貼額度80萬元,故第2筆可申請利息補貼額度為
20萬元(100萬-80萬=20萬)。


八十七、甲同時經營A 及B 事業,如曾以A 事業獲本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可再以B 事業
申請利息補貼?

答: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因甲業以A 事業申請過利息補貼,故無法再以B 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八十八、A 公司負責人甲獲本項貸款利息補貼後,將負責人變更為乙,乙是否可申請本項貸
款利息補貼?

答︰因變更負責人者,停止核計利息補貼,故乙可申請A 公司本項貸款尚餘貸款額度,但
無法申請利息補貼。


八十九、甲曾以A 事業獲本項貸款60 萬元額度之利息補貼,貸款還清後,可否以B 事業
申請新增貸款歸戶金額1 百萬元剩餘40 萬元貸款額度之利息補貼?

答︰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因甲業以A 事業申請過
利息補貼,故無法再以B 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九十、已辦理其他政府機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如: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台北市青年創業融
資貸款等),是否可申請本項貸款利息補貼?

答:自109 年8 月1 日起至111 年3 月31 日止申請本項貸款且符合補貼規定者,可享有
利息補貼之優惠,惟不得以獲本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範圍,再向其他機關
(構)以本項貸款申請利息補貼。
例如:甲以負責人名義先獲貸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台中市政府青年創業貸款70 萬
元,並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之利息補貼,之後甲以負責人名義向承貸金融機構辦
理本項貸款100 萬元,獲貸後仍可申請本項貸款利息補貼,但甲不得再以本項貸
款利息補貼1 百萬元部分,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利息補貼。


九十一、111 年3 月31 日以前申請本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是否有動撥期限的限
制?

答:最遲應於111 年6 月30 日以前動撥完畢,超過動撥期限之貸款額度,仍可繼續動
撥,但不繼續提供利息補貼。


九十二、本項屬利息補貼之貸款申請時間?
答: 自109 年8 月1 日起至111 年3 月31 日止,申請本項屬利息補貼之貸款者,可申請
利息補貼。


九十三、如何申請本項貸款利息補貼?
答︰各金融機構總行於每月15 日以前,按照經理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訂定方式,
彙整分行請款資料申請利息補貼,再由各金融機構分行依據總行規定方式,將利
息補貼撥付予借款人。


九十四、承貸金融機構如何查詢申請人是否已申請過本項貸款利息補貼?
答︰各承貸金融機構可至「青年創業貸款融資效益登錄平臺」查詢。
十一、貸款對象如發生下列情事將停止或不予利息補貼:
(一)貸款對象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知悉或接獲本署通
知之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但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者,得
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至;已溢領者由承貸金融機
構向貸款對象追回後返還。
(二)貸款對象提前償還者,該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提前清償或承貸金融
機構已予轉列催收,自該日起停止補貼。
(三)貸款對象違反本要點第十三點第四款規定,未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
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
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即停止補貼。
(四)貸款對象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本署不予利息補貼;經利息補貼者,本署得
以書面行政處分廢止或撤銷利息補貼,並命獲貸事業及承貸金融機構返還,獲
貸事業並得透過承貸金融機構返還該利息補貼款項予本署。


九十五、承貸金融機構如於109 年12 月10 日查知申請利息補貼之事業於109 年10 月5
日登記變更負責人或登記停業,承貸金融機構如何計算利息補貼?

答:承貸金融機構僅可核計利息補貼至109 年12 月9 日。


九十六、借款人甲於109 年11 月1 日獲本項屬利息補貼之貸款1 百萬元,貸款期間3 年,
甲因搬遷營業地點於110 年12 月1 日辧理停業,於111 年1 月31 日搬遷完畢
辦理復業,則可否申請恢復利息補貼?如於112 年12 月31 日才復業,則可否申
請恢復利息補貼?

答:借款人甲之本項貸款利息補貼期間為109 年11 月1 日至112 年10 月31 日:
一、於111 年1 月31 日辧妥復業:
借款人提供停業核准函、復業核准函及申請恢復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切
結書予承貸銀行審查,並由承貸銀行自登記核准復業之日起恢復申請至112 年10
月31 日之利息補貼。
二、於112 年12 月31 日辦妥復業:
因原利息補貼期間已於112 年10 月31 日屆至,不可申請恢復利息補貼。


九十七、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事業,因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停業,是否停止利息補貼?
答: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縣市政府防疫管制之事業,於防疫管制結束前暫停營運或因防疫需求自主暫時停業之期間,不論是否有辧理停業登
記,得繼續申請利息補貼,惟於防疫管制結束後未恢復營業者,則應停止利息補貼。


九十八、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未依規定時間至平臺登錄融資效益,可否繼續申請利息補
貼?

答: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未依據本項貸款規定時間辦理登錄,則自應辦理登錄年度之6
月起停止利息補貼。
例如:甲公司於109年8月獲貸本項貸款且獲利息補貼期間5年,則須於110年5月以前、
111年5月以前、112年5月以前、113年5月以前、114年5月以前、115年5月以前辦
理登錄,甲公司業於110年5月以前辦理登錄,但111年度沒有於5月以前完成登錄,
則自111年6月起停止甲公司之利息補貼


九十九、借款人或所營事業未於公司、商業或立案登記辦理停業或歇業登記,但於財政部稅
籍登記資料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是否可繼續申請利息補貼?

答: 承貸金融機構應自知悉或接獲本署通知之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


一百、借款人為負責人,如負責人死亡,是否可繼續申請利息補貼?
答: 承貸金融機構於知悉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停止核計利息補貼:
一、辦理停業、歇業登記。
二、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
三、變更負責人。
四、貸款轉列催收款。
十二、本貸款資金應依創業貸款計畫用於所創企業,不得移作他用。
十三、查核監督規定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及徵授信之相關資料,經濟部中小及新創
企業署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作業及運用情
形,承貸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貸款對象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
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三)經理銀行對於利息補貼案件,應確實核算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貼所需金額,
並完整保留申請利息補貼之相關文件。
(四)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
貸款對象貸款運用情形,並得要求貸款對象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
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貸款對象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一百零一、本項貸款若移作他用,借款人應負何種責任?
答︰一、借款企業應按照貸款計畫進行資金運用,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
二、如承貸金融機構於進行貸後複查時,發現借款企業所貸資金有遭移作他用之情形,承
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一百零二、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應至哪一個網站平臺登錄融資效益?
答︰一、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應先提供承貸金融機構分行用於登錄平臺認證之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應至「青年創業貸款融資效益登錄平臺」登錄資料,網址:
https://0800056476.sme.gov.tw/company/
三、亦可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網站(https://www.sme.gov.tw/)連結:
青年創業貸款專區-青年創業貸款融資效益登錄平臺
四、操作手冊下載請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網站(https://www.sme.gov.tw/):
青年創業貸款專區-青年創業貸款融資效益登錄平臺-青年創業貸款融資效益登錄平台
(事業端)使用手冊


一百零三、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應何時至平臺登錄融資效益?
答︰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應於利息補貼期間,自獲貸次年起,每年5 月以前須至平臺辦
理登錄。
例1: 甲公司於109年8月獲貸本項貸款貸款期限6年且獲利息補貼期間5年,則須於110年
5月以前、111年5月以前、112年5月以前、113年5月以前、114年5月以前、115
年5月以前辦理登錄。
例2: 乙君於110年3月獲貸本項貸款貸款期限3年且獲利息補貼期間3年,則須於111年5
月以前、112年5月以前、113年5月以前、114年5月以前辦理登錄。


一百零四、獲利息補貼貸款之借款人如何確定已完成平臺登錄融資效益?承貸金融機構如
何查詢?

答︰一、請向承貸金融機構分行查詢。
二、承貸金融機構操作手冊下載請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網站www.sme.gov.tw:
青年創業貸款專區-青年創業貸款融資效益登錄平臺-青年創業貸款融資效益登錄平台
(金融機構端)使用手冊


一百零五、本項貸款相關資訊可向何處諮詢?
答:
一、申請本項貸款,請向各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
二、本項貸款規定及輔導諮詢,請向下列單位洽詢: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280-280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服務專線:0800-089-921


一百零六、本項貸款如需專人協助指導,政府單位是否可提供協助?
答: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280-280,可以免費提供
政府相關輔導資訊或協處服務。
二、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網站(https://www.sme.gov.tw)亦有提供輔導資源資訊
及內容。


一百零七、青年創業後之進修、充電管道有哪些?
答: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網路大學校提供免費事業營運及管理課程資訊,歡迎參與學
習,網址:https://www.smelear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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