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個人信用報告分為書面及線上申請,本篇介紹的為書面申請,其中書面申請又分郵局代收辦理(詳見下文一)、親臨或委託親友至聯徵中心櫃台辦理(詳見下文二)郵寄申請(詳見下文三)三種方式
補充:每年度委託辦理若受委託人非二等親內只能辦理三次,若二等親內則不限制次數。
一、郵局代收辦理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全國各地郵局儲匯窗口全面受理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每年度申請皆各享有1次1份免費查詢。)
▲ 適用對象:
本中心委託郵局暫以受理當事人親赴郵局辦理之案件,年滿20歲及未滿20歲之已婚者(身分證之配偶欄有登載),由郵局代收代驗有效之雙證件,填寫郵局專用申請書即可受理。
▲ 郵局代收代驗業務範圍:
- 本人親自申請中文「個人信用報告」(含加查項目),恕無法受理英文版本信用報告之申請。
- 如委託他人或企業等其他申請需求時,請改以其他方式申請或洽詢本中心客服專線相關申請方式。
▲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
- 第一證件為身分證正本,此為必要證件。
- 第二證件如健保卡、駕照、護照、軍人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等其中一種可資證明身分(至少於證件上載有與身分證相同證號及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 提醒注意事項:
為防範歹徒偽造身分證件申請信用報告,若身分證驗證不符、未提供身分證正本及第二證件正本供郵局查核並留存影本者,郵局將不予受理。
補充1:請郵局影印雙證件者,郵局得酌收影印費用。
補充2:本項查詢費用另由本中心開立發票,連同信用報告一併寄送。
▲ 作業時間:
處理時間自聯徵中心收到件起約需1-2個工作日(不含寄送時間),但外島、偏遠地區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案件,則不在此限。
二、親臨或委託親友至聯徵中心櫃台辦理
▲ 本人親自辦理 :
1. 本人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且年滿20歲及未滿20歲之已婚者(身分證之配偶欄有登載):
(1) 請攜帶雙證件:
- 第一證件:身分證正本。
- 第二證件:健保卡、護照、駕照、軍人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等一種填載有身分證號及中文姓名等足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2. 本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1) 外籍人士/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人士申請證明文件:雙證件
- (a) 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正本。(※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核發單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b)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人士專用)。 - 護照、健保卡或中華民國核發之駕照正本。
(2) 外籍人士無統一證號者申請證明文件:
- 護照正本。
▲ 委託親友辦理 :
1.當事人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且年滿20歲及未滿20歲之已婚者(身分證之配偶欄有登載)
(1)委託申請證明文件(三項文件缺一不可):
- 當事人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 當事人新式戶口名簿(不限式別,正、影本皆可)或戶口名簿正本。
- 當事人簽章之委託書(委託書下載處)
2.當事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 當事人申請證明文件:同上述本人辦理文件。
- 受託人須攜帶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具有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身分證正本。
外籍人士/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人士,所需身分證明文件同當事人。 - 備註:受託人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須另提供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不在台灣境內之本國人委託親友至聯徵中心櫃檯辦理:
- 當事人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 當事人新式戶口名簿(不限式別,正、影本皆可)或戶口名簿正本。
- 當事人簽章之委託書(委託書下載處)
4.當事人往生者(重大天然災害受災戶死亡或失蹤者亦適用),由一等親或繼承人代為辦理:
(1)當事人:除戶證明正本(記事欄誤省略)或死亡證明正本或重大天然災害失蹤人口證明文件正本
(2)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 身分證正本。
-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一等親) 之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遺產管理人、確定繼承人或優先順序繼承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註:於除戶謄本或身分證明足資證明與往生者具有配偶、子女、父母關係者可省略)
5.受輔助或監護宣告者,由輔助或監護人代為辦理人者:
(1)當事人
- 身分證正本。
- 受輔助或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法院裁定書正本)。
(2)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
- 身分證正本。
- 與當事人有輔助或監護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6.未成年者:
(1)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 當事人-健保卡或護照正本。
新式戶口名簿、最近30日內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新式戶口名簿、最近30日內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得與當事人同一份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
(2)限制行為能力人(7-未滿20歲),可擇由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時臨櫃辦理或
(b)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或
(c)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臨者,惟當事人另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簽具之同意書辦理。
- 當事人
身分證正本。
健保卡、護照、駕照、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正本。
新式戶口名簿、最近30日內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得與當事人同一份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
▲ 注意事項:
- 為防範歹徒偽造身分證件申請信用報告,如未提供本中心規定完備身分證件正本供核者或經本中心查證不實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 身分證若為近日內補/換/領者,俟內政部網站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驗證通過後方予受理。
- 若非當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受託人,於申請日往前一年內代理他人(含企業及個人)申請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超過者,本中心得不予受理。但若代理同一當事人同日申請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者,以代理一件計算。另受託人若有金融機構詐騙通報案件或警示帳戶紀錄者,除確定為受害人且受託關係確定無疑外,本中心亦不予受理。
- 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檢附護照影本或提供英文姓名。
- 內政部自103年2月5日推出新式戶口名簿之措施,係採「直式橫書」、具e化線上查驗及增列騎縫章、押花和核發機關浮水印的防偽列印功能,戶籍資料無異動者,舊式仍可使用,但若有異動,換發時就會取得新式的戶口名簿。惟若採郵寄申請者,因本中心無法於線上查驗舊式戶口名簿之真偽,得提供30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取代。詳情請參內政部網站: 新式戶口名簿 – 功能特色
三、郵寄申請
寄件地址:10044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1樓。
本中心回覆當事人(含不在台灣境內之本國人)郵寄申請信用報告的方式:皆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給當事人且寄送範圍僅限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1.本人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且年滿20歲及未滿20歲之已婚者(身分證之配偶欄有登載):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健保卡、護照、駕照、軍人身分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其中一項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影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若第2項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供本中心查核。
2.本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
(1)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影本。
(2)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人士專用)。 -
護照、健保卡或中華民國核發之駕照影本。
1.被繼承人(往生者)
除戶證明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正本或重大天然災害失蹤人口證明文件正本
2.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人)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一等親) 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遺產管理人、確定繼承人或優先順序繼承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註:於除戶謄本或身分證明足資證明與往生者具有配偶、子女、父母關係者可省略)
1.當事人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如法院裁定書正本)。
-
受當事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2.代理人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與當事人有監護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得與當事人同一份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無行為能力人(0-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1)當事人
- 健保卡、護照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影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2)法定代理人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2.限制行為能力人(7-未滿20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或當事人另檢附法定代理人簽具之同意書辦理。
(1)當事人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健保卡、護照、駕照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影本。
(2)法定代理人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同一戶籍者,提供一份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設籍不同戶者,請提供各自所設籍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缺一不可,本中心辦理完成後會以限掛方式寄到您勾選的地址。
2.為防他人冒名申請,若信用報告寄至工作地址者,請檢具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正本,如未附或附非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者,本中心則寄至戶籍地址;若寄至住居地址者,請檢具居住地相關證明文件(如電話費、水電費帳單等)。
3.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檢附護照影本或於申請書上務必填寫英文姓名。
4.內政部自103年2月5日推出新式戶口名簿之措施,係採「直式橫書」、具e化線上查驗及增列騎縫章、押花和核發機關浮水印的防偽列印功能,戶籍資料無異動者,舊式仍可使用,但若有異動,換發時就會取得新式的戶口名簿。惟若採郵寄申請者,因本中心無法於線上查驗真偽,請改提供30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取代提供。詳情請參內政部網站: 新式戶口名簿 – 功能特色
5.郵寄辦理查詢費支付方式:
1.自本中心收件日起算,約2~3個工作日,但若申請量爆增時,則需4~6個工作日,本處理工作日不含往返寄送時間。但若經本中心查核需待進一步查證者,則不在此限。
2.申請書聯絡電話請填寫平日日間得以聯繫申請人之電話或手機,以協助本中心進行查證作業;拒絕查證或工作、住居地址無法查證屬實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並退件至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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