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很常看到「支付命令」可以用來追討債務,這麼厲害的東西是什麼呢?支付命令要怎麼寫,我可以自己寫嗎?甚至,如果收到支付命令,沒有即時聲明異議,就可能導致自己財產被扣押、扣薪喔!曾經有人因為以為支付命令是詐騙不認真看待,莫名其妙被扣了財產,直到拍賣前夕才發現大事不妙。
本篇將帶你認識支付命令,也教你保障自身權益!
一、支付命令是什麼?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1,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可代替物(米、穀物等)或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簡單來說,只要能夠提出相關證明,向法院簡單說明債務人欠錢的事實,經法院進行「書面」(不用開庭)審核後,就會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請求命 債務人 給付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如果對於債務人欠款的事實已經很明確了(雇主惡意欠薪),或是已經跑路找不到人,沒有什麼爭議的債務,你也拿得出證據,那非常適合用支付命令。
二、支付命令有什麼優點?
(一)程序簡便
一般而言,債權人以一般的民事訴訟向債務人追討債務,必須經歷【起訴→(調解)→開庭→強制執行】等重重訴訟程序,光是審理的過程可能就會拖上3到10個月,光是書狀往來、屢次的開庭程序就足以勸退不少人。
相反的,利用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在聲請狀上簡單寫清楚「借款事實」及「借款金額」,並附上證據證明(如借據、對話紀錄等),法院確認資料無欠缺、有欠款的情形後,就會核發支付命令,比起一般訴訟而言,程序更為簡便,對債權人而言可以省下許多時間、金錢。
(二)具備強制執行功能
除了時間上的快捷性之外,支付命令最大的優點在具備「聲請強制執行」的功能,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後,債務人也沒有聲明異議(以法定方式表達反對之意思),支付命令的效力就會確定,債權人可以直接拿確定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包含薪水)強制執行,透過法院的強制力來討回欠款。
三、聲請支付命令流程

(圖片來源:施宇宸律師網站)
四、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狀內必須載明債務人借款的原因及事實、債權人請求的標的(一定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並檢附證據資料,來證明債務人有借款事實。
若不清楚聲請狀的格式,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的範本。
*喵星律師小提醒*
雖然支付命令聲請狀撰寫起來相對容易,但仍然有許多程序上的細節需要注意,再加上法院只有進行「書面」審核(未開庭),只要法院認為證據無法證明借款事實、無法判斷借款人時,就會駁回聲請。
目前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就是債權人檢附Line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但法院卻因無法辨識借款人而駁回聲請;同時也有部分情形並不適合以支付命令程序處理,例如房東請求租客給付租金的案件中,可能就包含要求提前解約、返還房屋,這部分的請求較適合以一般訴訟程序處理。
因此如果對於案件處理有任何疑慮的話,建議可以先諮詢律師來了解專業意見。
(二)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 僅一位債務人: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在地法院聲請。
- 有多位債務人:向任何一位債務人的住居所在地法院均可聲請。
- 債務人為法人:如債務人為公司,向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的所在地法院聲請,通常可以在經濟部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站進行查詢。
(三)聲請費用
不論請求給付的金額為多少,聲請支付命令的費用一律為「500元」,若聲請成功,可以要求債務人一併負擔這筆費用。
五、如果收到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一)提出聲明異議
對債務人來說,若認為支付命令的內容有問題,必須在法定期間「20日」內撰寫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來提出聲明異議,書狀內不須檢附理由,只需要表示聲明異議的意思,就可以讓支付命令失去效力,接著支付命令就會轉為一般的訴訟或調解程序。
至於法院在聲明異議後多久會開庭呢?根據法院實務,大約在1到2個月,會收到開庭通知,之後就是正常的民事訴訟流程。
(二)如果沒有提出聲明異議
若債務人未即時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的效力就會確定,法院會再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就可以拿確定證明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六、若忘了在20天內提出聲明異議該怎麼辦?
(一)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因支付命令的效力在104年修正後,僅具有執行力,而不具有判決效力,也就是說,錯過聲明異議的20日時效,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2 」,透過民事法院審理的過程,證明實質上債權並不存在,來讓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失效。
(二)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尚未終結前,除了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外,債務人還可以選擇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3 」,針對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瑕疵」進行爭執,若順利取得勝訴判決,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喵星律師小提醒*
其實爭執支付命令效力的方式非常多種,每種程序之間有不同的優缺點,選擇對的訴訟流程,不但可以節省時間,甚至可以避免訴訟遭到駁回,因此建議若遇到支付命令的訴訟問題,事先向專業律師諮詢會比較好哦!
註腳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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