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賣方認為只要事故並非發生在自己持有期間,便無需揭露凶宅資訊,甚至可透過多次轉手將物件「洗白」。然而近年法院判決已明確否定這種認知。無論賣方是否知情,凶宅的瑕疵擔保責任均無法免除,刻意隱瞞者更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行政函釋與司法實務的落差
內政部函釋指出,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非自然死亡」的填載範圍以賣方持有期間為限。但這項規定適用對象是房仲業者的調查義務底線,並非賣方的免責條款。當買賣雙方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依據的是《民法》與《刑法》,而非行政函釋。
司法實務中,法院對凶宅的認定不受持有期間限制。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房屋,無論距今多久、經過幾次轉手,心理層面與市場價值上的減損均被視為客觀存在的瑕疵。
無過失責任:不知情不構成免責事由
法律基礎在於《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核心是「無過失責任」,不以賣方主觀認知為要件。只要標的物存在瑕疵,無論賣方是否知悉,均須負擔保責任。
桃園曾有案例,屋主出售房屋後遭買方發現為二十年前的凶宅。屋主主張不知情,但法院認定凶宅造成房價減損約兩成至三成,判決賠償近三百萬元價差。
刻意隱瞞的刑事風險
若賣方明知凶宅事實卻故意隱瞞,責任將從民事升級至刑事詐欺。常見模式是投資客以凶宅價格低價購入,持有後以正常物件出售。法院審理時會比對前後交易價格與契約內容,若購入價明顯偏低或契約已載明凶宅資訊,卻在轉售時否認,即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可同時進行。
法院認定賠償的三項考量
事故嚴重程度:兇殺案對房價的影響通常大於自殺,自殺又大於孤獨死。
賣方的注意義務:法院會審酌購入價格是否異常偏低、賣方是否為鄰近住戶等跡象,認定是否「應注意而未注意」。
價值減損鑑定:法院委託估價師評估一般市價與凶宅市價的差額,實務上減損比例多在兩成至三成之間。
買賣雙方的風險管理
賣方:若對物件歷史有任何疑慮,在現況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是成本最低的風險管理方式。誠實揭露雖可能影響成交價,但能有效排除日後的求償與刑事風險。
買方:現況說明書僅為賣方單方陳述,不應作為唯一依據。購屋前可透過鄰里訪查、管委會紀錄、凶宅資料庫等管道交叉比對,並在契約中加註凶宅保證條款以強化求償基礎。
知識傳媒結語
凶宅瑕疵擔保的法律架構,建立在「無過失責任」的基礎上,這意味著賣方的主觀認知並非免責條件。不知情須賠償,知情隱瞞則可能構成犯罪。對賣方而言,誠實揭露是唯一能同時排除民事與刑事風險的策略。
然而,現行制度下凶宅資訊的揭露仍高度依賴賣方自律與買方自力查證,缺乏統一的公開登錄機制。在資訊不對稱的交易環境中,買賣雙方是否都該思考:一套更透明的房屋歷史揭露制度,是否才是真正保護所有交易參與者的根本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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