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用不動產作為擔保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抵押權設定目的在於保障借款人與債權人雙方的權益,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根據法規,債權人可以對該不動產執行法拍。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權利書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義務人印鑑證明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 。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謄本
申請方式:
- 臨櫃申請。
- 跨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但涉及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
- 跨縣市收辦:抵押權之權利人如為金融機構,得至全台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 跨縣市代收:民眾得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
- 網路申請:申請人如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得由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系統,輸入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及電子簽章,申請人確認書表內容無誤後並電子簽章,再由代理人進行線上送件。應提交之紙本附件,則需另為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土地管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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