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人生前拿房子向銀行抵押借款,過世後房子要賣,卻發現,房屋借款申請人另有他人,而且向地政申請土地謄本時,上面金額並非當時匯進帳戶的金額,有向銀行詢問及申請當時借款的契約,銀行說那是個資問題?
A:過世的家人是房子所有權人,以相關人名義即可申請,但已經去世,只要繼承人(即新所有權人)即可向銀行申請
(2) 銀行一直拒絕我們, 不提供另外一位房屋借款人的資料 ,且說要簽一張切結書 ,把錢全部清償,但沒有任何資料怎麼做清償?現在大家都還很難過,只是現在大家都在質疑這筆借款是不是有問題? 跟法律問題有關?
A1:可以直接問銀行怎麼處理,正常繼承人提出與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的關係,提出死亡證明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除戶證明等關係後,櫃檯或房貸行員都會協處,之後也可以請信任的代書幫忙處理相關貸款事宜了
A2:屋主應為生前擔任擔保物提供人,讓第三人得以擔保借款,是以,擔保物提供人屬於該借款契約之利害關係人,自得請求查閱借款契約。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即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的權利與義務。既然是繼承了財產與義務,自然同時取得了該借款契約之利害關係人的地位,可以向銀行申請調閱當時的借款契約,再來找出借款人。另,謄本上的金額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設定金額,通常為借款金額的1.2倍,亦可從一類謄本中的他項權利部資訊裡得知借款人姓名。以上資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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