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為大家建立基本觀念 →
一、夫妻財產制分為:
A.法定財產制
B.約定財產制 — a.共同財產制、b.分別財產制
二、只要沒有訂立約定財產制契約的夫妻,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民法1005條)
三、只有法定財產制(民法1017-1030之4條)有"婚前、婚後財產"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並不是結婚後所有的財產都變成共有的(除非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如果是法定財產制,依民法1017條之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各自所有(看登記名義)。只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採約定財產制),夫妻的婚後財產要進行清算分配(民法1030之1條),這種清算分配的設計就叫"剩餘財產分配",原則就是夫妻的婚後財產作比較,多的一方要分配差額的一半給少的一方。
其中以王永慶及其大房-王月蘭的例子最有名,王永慶生前的財產均為其自己所有,但在他死亡後,因為他的婚後財產比王月蘭多出許多,所以必須先分配一半的財產給王月蘭,剩下的再進行遺產繼承。如果夫妻的婚後財產相當,或是財產為贈與、繼承所得,基本上都不會產生分配的問題,而且只要婚姻仍存續,夫妻財產都無須清算分配。
所以要跟大家釐清,坊間所謂"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其實都是對法條不夠理解,不算正確的說法喔。
房屋貸款知識家 知識長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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