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金融機構於 113年 9月19日(含 )前「已錄案尚未撥款」之購置
住宅貸款、購地貸款 、 餘屋貸款 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案
件,「已 錄案 」 之認定條件為何?
答:
1. 承貸 金融機構經查證借款人確實於 113年 9月 19日 (含 )前已提
出正式之申請書,並經 其 錄案辦理之案件,貸款條件得按 錄案
時之規定 辦理;承貸金融機構如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借款人於 113年 9月 20日 (含 )後之新申請案件,涉及本規定規
範之貸款項目,貸款條件應按 本 修正 規定辦理。
Q2:本規定所稱依都市更新條例之重建案件可不適用本規定,應符合之條件為何?
答: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Q3:本規定所稱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重建案件,可不適用本規定,應符合之條件為何?
答: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規定,申請拆除重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Q4:有關借款人為興建長照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是否屬本規定所稱依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可排除適用本規定?
答:是。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等規定,申請設立或重(興)建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如採切結方式者,應約定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Q5:金融機構辦理本規定之相關事項,如有違規,將有何處罰?
答:
1. 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持續加強金融檢查。
2. 金融機構辦理本規定之相關事項如有違規情事,相關主管機關將依據銀行法第 130 條及第 134 條、信用合作社法第 43 條及第45 條、農業金融法第 49 條、第 51 條及第 53 條等,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分。
Q6:外國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是否應受本規定之規範?
答:是。外國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辦上開貸款,貸款條件均應受本規定之規範。
Q7:民眾如有相關問題 本行 聯絡窗口為何? ?(本次 修 正 )
答:
1. 對於本規定有不明瞭或有個案協助需求者,請洽中央銀行:(02)2393-6161轉下列15線分機:1331、1357、1358、1359、1360、1361、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
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時至17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