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工業區閒置土地之定義
答:金融機構辦理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應先向聯徵中心查詢,如該抵押土地屬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名單者,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Q2:借款人申辦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案件,其所檢附之興建開發計畫,金融機構應查核哪些項目?
答:
1. 借款人應切結抵押土地應於 1 年內興建開發,且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檢附之興建開發計畫,應詳細查核該抵押土地之計畫內容、財務計畫、還款計畫及授信所需考量之其他內容。
2. 金融機構應確實查核借款人檢附之興建開發計畫是否具體周延並留存相關文件。
Q3:借款人新申辦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案件,如未按切結之興建開發計畫時程興建開發,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借款人如未按切結時程興建開發之案件,應受本規定最高貸款成數限制;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 1 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Q4: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案件,如抵押土地尚未興建開發,現有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之需求,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本次增修)
答:是。如 原貸餘額 超過 本規定貸款成數,其 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 1年之調整期, 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Q5: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案件,如抵押土地尚未興建開發,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Q6:借款人於 110 年 3 月 19 日(含)後以工業區閒置土地為擔保,申辦營運周轉金貸款,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
Q7:借款人申辦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案件,如向聯徵中心查詢已非屬閒置土地,是否應受本規定之限制?
答: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