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之餘屋貸款案件,金融機構辦理舊貸案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是否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貸款案件經金融機構確定係符合本規定所稱之「建築業者」以及「餘屋貸款」之定義者,應適用本規定;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 1 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Q2: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之餘屋貸款案件,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Q3:建築業者如參與興建住宅但非辦理銷售,現以其名下住宅申辦抵押貸款,是否受本規定之限制?
答:是。
Q4:建築業者以名下非住宅之建物申辦抵押貸款,是否受本規定之限制?
答:否。
Q5: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後辦理之餘屋貸款案件,貸款資金如流向購買受限土地或住宅,並申辦購地貸款或購置住宅貸款,除受本規定餘屋貸款規定之規範外,是否受本規定購地貸款、購置住宅貸款規定之限制?
答:是。
Q6: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後,以持有屋齡超過 5 年以上之住宅申辦貸款,是否受本規定之限制?
答:否。
Q7:借款人以自地自建之多戶住宅申辦抵押貸款,是否應適用本規定?
答:經金融機構查證該借款人確屬本規定所稱之建築業,且該住宅符合本規定之要件者,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Q8:借款人申辦購地貸款(或土建融)屆期續貸,如所興建之建物已完成保存登記,並符合本規定餘屋貸款之規範要件者,是否應適用本規定?
A: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