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8:自然人名下已有 1 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 2 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修正)
答:針對 先買後賣之實 質 換屋 自住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 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
實 質 換屋 自住需求,擬申辦第 2戶購屋貸款者。
2. 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
者, 得 不受 本規定 貸款成數上限及不得有寬限期 之 限制 。
7
(1) 借款人應於第借款人應於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個月內,將第內,將第1戶房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立即收回18個月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及貸款成數差額;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 113年年9月月20日日(含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上開協處上開協處措施。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