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7:A 企業曾於114 年7 月前以負責人甲個人名義獲貸本項貸款修正前之準備金及開
辦費用200 萬元,114 年7 月1 日以後,A 企業及負責人甲如仍符合本項貸款對
象,A 企業是否可再申請本項貸款?可再申請貸款額度?
答:一、本項貸款之歸戶額度,以相同代表人或負責人獲貸本項貸款之全數企業之累計額度(非
為貸款餘額),,加計本次申請企業新增貸款額度合併計算。
二、符合本項貸款對象可以分次申請本項貸款。
三、本項貸款修正前之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額度已併入修正後之週轉性支出額度,故A 企業
可再申請週轉性支出400 萬元(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600 萬元-已獲貸額度200 萬
元),如未曾申請過資本性支出,則尚有資本性支出額度最高1,200 萬元可申請。
六、貸款期限如下:
(一)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
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三)前二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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