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適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如符合「一生一屋」規定,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按10%優惠稅率課徵且不受適用1次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之適用條件:
-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民眾出售土地有符合前開條件,亦可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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