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的投資者,大多會對是否需要在得標後申報實價登錄感到困惑。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亦有相關規定,係規定買賣登記案件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事宜,法院拍賣案件非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故無需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拍賣又分為法拍屋、金拍屋、銀拍屋,不需要實價登錄。拍定後會核發給得標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時、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勾選的登記原因為「拍賣」,以下為大家說明三者差別:
1.法拍屋:
借款人用房子做抵押品,未還債務時,債權人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子以還清債務。
2.金拍屋:
政府為加速處理銀行的不良資產,並協助法院處理法拍屋,成立的台灣金服公司擔任公正第三人,協助法院進行抵押不動產拍賣。
3.銀拍屋:
有些法拍屋是由於積欠銀行錢或房貸逾期等等債務未繳而遭法拍,這些法拍屋的債權人為銀行,而為了清償債務,債權銀行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不動產,經過法拍屋的程序後,法拍屋流標無人購買,就會由銀行承受自行處分。
⇑ 拍賣的土地登記申請書,不需要實價登錄。
(若要查詢拍賣價格 ⇒ https://pip.moi.gov.tw/V3/A/SCRA06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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