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5月5日同步公告兩項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修正草案,分別為《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本次修法著重補貼資格的審核,針對繼承機制、外籍家庭成員的查驗、住宅用途與轉手限制等六大面向提出修正,意在防堵不符資格卻冒領補貼的亂象,提升制度公平性。
一、補貼資格可繼承,須三個月內完成變更
若補貼申請人或核定戶於補貼期間內過世,補貼資格可由其配偶或家庭成員承接,但須在三個月內完成變更申請。主管機關將主動通知申請書中列名的家庭成員,並審核是否仍符合補貼資格,否則補貼將被中止並追回已發放金額。
二、外籍成員需繳交完整身分與出入境資料
修法明訂,若家庭成員為外國籍人士、大陸地區居民或港澳人士,除提供有效居留證外,還須檢附護照與出入境記錄,作為財產與收入審查依據。未繳交者將視同為家庭成員,並納入整體補貼資格評估,可能導致補貼金額調整或不符資格。
三、補貼住宅不得轉售給第三方,抵押房須家屬共同持有
為防堵套利與人頭戶情形,補貼住宅不得轉讓給非家庭成員,如需過戶,必須辦理變更申請人程序,否則補貼將被終止。貸款抵押物亦需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共同持有;若配偶主張為共同財產,需提供同意書與佐證文件。
四、補貼住宅專供自住,嚴禁出租
新制度明確禁止補貼房屋作出租用途,一旦查獲出租行為,主管機關將即刻停止補貼並全額追回補貼款,確保補貼能落實於有實際居住需求的戶別。
五、6個月內需完成修繕,貸款逾繳或資料不實須退還
修繕補貼戶自撥款日起六個月內,應完成修繕工程並繳交前後對照照片供查核,同時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發現超過六個月未繳款、重複領取補貼、擁有多戶住宅或提供虛假資料,主管機關將依法停止補貼並限期追回相關金額。
六、家庭成員須實際同戶籍才納入計算
補貼資格判定以實際共同生活為原則,修法釐清僅限與申請人登記於同一戶籍且列名於申請書的家庭成員,才可納入補貼對象。即使為直系親屬,若不同戶籍亦不予計算,藉此防止虛設戶籍與名義代持的爭議。
內政部指出,這次制度更新是為提升查核精度、落實資源分配正義。兩大補貼機制長年協助中低收入與弱勢家庭改善居住品質,未來將透過更嚴謹的規範提升公平性。相關修正案現正公告中,民眾可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出建議與意見。
🔔 知識傳媒提醒:補貼制度日趨嚴格,務必詳閱規定、誠實申報,避免補貼遭取消或追回。